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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日期:2023-09-2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共同运营的“腾讯视频”及“腾讯NOW直播”App设置了“青少年模式”,打开上述App,首页即会弹出“青少年模式”弹窗提示,该模式下配置了适合未成年人的优质内容,限制了充值、打榜、送礼等社交、消费功能,并设置了防沉迷机制,监护人可通过设置密码设置使用时段和时长上限等。上述App的服务协议约定,用户不得干涉、破坏涉案软件的正常运行,不得增加、删减、变动软件的功能或运行效果,不得实施任何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被告北京某公司运营的“去广告利器”App以将“青少年模式弹框自动关闭”功能作为“会员尊享特权”之一,并以“限时免费”为噱头引导用户选择开启“无障碍权限”功能,最终代替用户在多款网络音视频平台跳过或屏蔽“青少年模式”的入口弹窗。原告认为被告行为违背了腾讯产品的服务协议,导致专为未成年人筛选的优质内容得不到有效传播,限制充值、打赏及限制时长等功能未发挥作用,增加了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风险,使得“青少年模式”形同虚设,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竞争关系,被告通过影响用户选择的方式,使得用户无法通过腾讯产品首页弹出的显著弹窗提示使用青少年模式,删减、变动了软件的功能,规避原告对于未成年人使用平台的限制,已经实质性地妨碍、破坏了涉案产品的正常运行。该软件对“青少年模式”的干扰超出了软件开发和运营的合理范围和需要,具有不正当性。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万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达成执行前和解,现已履行。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被告为获取经济利益,以技术中立为由,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网络产品及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既违反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加强未成人网络保护的法定义务,也使得网络音视频、网络直播等行业通过优质内容赋能未成年人发展,保护未成年人的功能落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的依法裁判对于维护互联网产业的公平竞争秩序,引导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觉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发挥网络文化和新技术对未成年人的正向引导,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和良好网络生态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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