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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等诉王某某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

日期:2023-11-2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刘某某等诉王某某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刘某某等19人签订《养殖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合作滩涂底播养殖,海域使用权证记载的用海方式为开放式养殖用海,养殖许可证记载的养殖方式为筏吊式、滩涂底播。王某某系依法取得了渔业捕捞行政许可的捕捞户,其持有的渔业捕捞许可证记载的主作业类型为刺网,主作业方式为漂流、定置。刘某某等19人中郑某某5人养殖区域与王某某捕捞作业区域重叠。刘某某等19人认为王某某在其养殖区内进行捕捞作业的行为使其养殖设备和养殖产品遭到破坏,请求判令王某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立即从刘某某等19人的养殖区内撤出,并赔偿渔业养殖设备损失等费用。

【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一审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涉案两个年度内实际投入的扇贝养殖设备情况以及王某某捕捞行为与损坏的扇贝养殖设备具有因果关系。驳回刘某某等19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纠纷实质系同一海域养殖户享有的排他性海域使用权、养殖权与捕捞户享有的非排他性捕捞权能否相容问题。王某某未经同意进入重合海域捕捞,行为构成侵权。结合刘某某等能够证明存在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等要件,改判王某某停止进入相关养殖用海区域捕捞的侵权行为,赔偿刘某某等19人相关养殖设备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系海域资源使用权冲突产生的资源开发利用类民事案件。享有海域使用权的养殖户与捕捞户间的冲突在我国沿海区域常年发生,根源在于养殖户享有的排他性海域使用权、养殖权与捕捞户享有的非排他性捕捞权之间的矛盾。同一海域能否存在一个养殖权及数个非排他性的捕捞权,存在长期争议。相关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缺乏执法依据,只能通过调解暂时缓解矛盾。很多养殖户因权利受到侵害却无法得到法律保护而放弃养殖,丧失了生活来源。在本案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明确了捕捞权作为非排他性的用海权利,仅在不妨害用海养殖的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时,才能与海域使用权并存的裁判观点,确立了用海养殖的海域使用权与捕捞权能否相容,应综合用海方式、用海时间、投入成本等因素具体认定的裁判规则,解决了涉案海域长久以来用海权利冲突问题,保护了养殖户的合法利益,维护了良好的养殖环境和渔业生产秩序。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背景下,本案对于如何平衡处理海域资源使用权案件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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