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与刘某信用卡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向某银行申办信用卡,在其填写的申办材料中约定,持卡人所有消费交易免收利息,但须自记账日起依照刷卡消费手续费率按日计收手续费,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除应支付相关手续费外,还应支付滞纳金。手续费、滞纳金等按本行依法确定公布并不时修订的费率表执行。刘某使用上述信用卡后未如期偿还透支款项,某银行起诉要求刘某偿还透支本金,并支付手续费、违约金等。
【裁判结果】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申领并实际使用银行信用卡透支后,理应按约还款并支付手续费。关于违约金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公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已就信用卡业务要求取消滞纳金,并要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本案双方未就违约金事宜进行约定,故判决刘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并按照约定支付手续费。
【典型意义】
持卡人在与发卡银行建立合同关系时,往往存在地位、专业知识的不对等,对合同内容缺乏话语权,故此需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进行监管、规范。人民法院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充分考虑行业监管规定,依法对银行信用卡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查,有利于维护持卡人的正当权益。(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赵国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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