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某国际贸易公司诉新加坡某国际公司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临沂某国际贸易公司与新加坡某国际公司之间存在长期买卖胶合板的合同关系。2022年6月30日,临沂某国际贸易公司向新加坡某国际公司发函确认账目。2022年7月6日,新加坡某国际公司回复对账余额为1127821.90美元。2022年7月7日,临沂某国际贸易公司回复:我公司并未收到贵公司所付31587.18美元,截至2022年7月7日对账余额为1159409.08美元。后,临沂某国际贸易公司向新加坡某国际公司催讨货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新加坡某国际公司及其常务董事、中国境内代表处连带偿还货款1159409.08美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临沂某国际贸易公司、新加坡某国际公司的营业地分别位于中国、新加坡,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因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排除适用公约,本案应适用公约解决争议。双方在庭审中共同选择适用我国法律,公约未规定的适用我国法律规定。公约第五十三条规定,买方有支付货物价款的义务。根据双方之间的对账单、买卖合同、货物报关单等证据,法院对新加坡某国际公司拖欠临沂某国际贸易公司货款1159409.08美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新加坡某国际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应当向临沂某国际贸易公司支付该款项。根据公约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临沂某国际贸易公司有权对新加坡某国际公司未支付的货款收取利息。因公约未对利息计算方式作出规定,法院依照我国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新加坡某国际公司的常务董事及境内代表处非涉案合同的当事人,临沂某国际贸易公司向其主张涉案债务的连带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国际商事法律的核心公约之一,在提高法律适用的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为成员国的国际贸易行为提供指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案各方当事人营业地均为公约缔约国,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解决争议。法院通过查明事实,准确适用国内法与国际法,认定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外国公司的违约责任,为国内企业提高法律意识、增长国际合作经验、增强维权本领等方面提供了有益借鉴。
【一审案号】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3民初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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