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5.04.22
【裁判摘要】虽然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但因产权交易所并不具有判断交易一方是否丧失优先购买权这类法律事项的权利,在法律无明文规定且股东未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未进场交易,并不能根据交易所自行制定的“未进场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交易规则,得出其优先购买权已经丧失的结论。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5期(总第235期)
2.袁朝晖与长江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
【案号】(2014)民申字第215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5.10.29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股东会决议转让公司主要财产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非因自身过错未能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虽未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但对公司转让主要财产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其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购其股权,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总第231期)
3.黄伟忠诉陈强庆等股东资格确认案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3.04.11
【裁判摘要】未经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他人虚假向公司增资以“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该行为损害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出资行为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仍应认定为无效,公司原有股东股权比例应保持不变。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5期(总第2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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