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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某公司诉东营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4-06-2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加拿大某公司诉东营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加拿大某公司与东营某公司联络订购印有特殊标志的遮阳网。东营某公司生产、交付涉案货物,开具了单据,并接收了加拿大某公司的货款。因遮阳网上印刷的标志存在字迹模糊和印刷不全的问题,加拿大某公司与东营某公司多次沟通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加拿大某公司遂委托加拿大某印刷公司对遮阳网返工重印标志,并支出返工费用。加拿大某公司将东营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返还全部货款并赔偿返工费用。

【裁判结果】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国、加拿大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各方未排除公约适用,本案应当适用公约规定。加拿大某公司购买遮阳网的目的在于安装在建筑工地脚手架外侧,保障施工安全,所印刷的标志起到广告效用。遮阳网的印刷质量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东营某公司构成违约,但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加拿大某公司主张的返工费用远超出货物的交易价格,属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损失。考虑到涉案货物的生产时间为新冠疫情时期,疫情对生产加工有一定影响,法院综合确定东营某公司以全部货款的一半为限向加拿大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东营某公司及时向加拿大某公司履行了判决义务。

【典型意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五条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须违约行为导致严重损害后果,限制了当事人因履行瑕疵而要求宣告合同无效。本案中,买方经过返工等合理努力已经实现了合同目的,印刷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并不构成根本违约,不能主张返还全部货款。法院的判决维护了国际贸易合同的稳定性,平衡了买卖双方的合法利益。同时,法院合理运用公约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可预见性原则,将违约方的损害赔偿数额限定在其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范围之内,避免了对违约方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展现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国际货物买卖秩序的职能作用,增强了国际条约适用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一审案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5民初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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