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及合同解除后的返还财产及损失赔偿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合同解除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基于合同解除产生的返还财产及损失赔偿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约束,该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当为合同被解除之时。
诉讼时效系对权利的限制,即不行使权利的状态经过一定期间,权利人对此权利的积极行使就受到限制。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有争议的法律关系处于长期不确定状态,影响经济秩序稳定和交易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我国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是债权请求权。《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可见,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合同解除后,当事人要求返还财产及损失赔偿请求权,系基于合同解除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的约束,该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当为合同被解除之时。
案例文号:(2015)民提字第209号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