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主张的债权没有足够证据予以证明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该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云浮市亨达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潮州市亚太能源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一、二审中,云浮市亨达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达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潮州市亚太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就买卖煤炭相关事项签署过书面合同,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拟购买煤炭的规格、型号、数量、价款及支付、质量标准、交付、验收等具体事项达成了口头协议,申请再审中也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一、二审判决基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未支持亨达利公司关于确认2,074,508.77元债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鉴于亨达利公司主张的债权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对于该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审查已无实际意义,本院不再审查。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1225号
2、申请执行抚养费的案件是否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冯某因与程某离婚纠纷执行案
【裁判要旨】:
从抚养费的性质来看,其属于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且事关公序良俗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事关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在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亦不应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在执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或者其他相关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基本法的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执监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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