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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段某某、叶某某等十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日期:2023-10-1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段某某、叶某某等十人

基本案情

被告人段某某原系某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叶某某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被告人系该公司销售主管、业务员等。2020年1月21日,段某某等人在明知口罩来源且不能开具正规票据的情况下,仍从许某处购进假冒“3M”品牌口罩并对外销售。1月22日因上述假冒口罩销售迅速,段某某等人再次从许某处购入假冒“3M”口罩,加价对外销售。因发觉销售假冒口罩可赚取高额利润,段某某、于某等五人合谋借机私自另从许某处购入假冒口罩对外销售。在消费者对口罩质量提出质疑后,为隐瞒犯罪事实,段某某指使王某等制作虚假的随货同行单等。经查,该团伙累计购进假冒“3M”品牌口罩30余万只,销售金额1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段某某、叶某某等十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段某某、叶某某等四人的销售金额属数额巨大,倪某某等六人属数额较大,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系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初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其犯罪行为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综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段某某、叶某某等十人四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五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的罚金。

宣判后,段某某等被告人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典型案例。本案发生于2020年疫情防控关键期,仿冒“3M”口罩数量达30余万只,系天津最大“假口罩”案。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该案审判秉持与疫情相适应的知识产权裁判思维,在充分考量中央疫情防控期政策的基础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主观恶性大,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即使主犯愿意缴纳罚金,也未适用缓刑;但对主动投案、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依法落实从宽政策,彰显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该案判决为疫情防控、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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