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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刘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日期:2023-09-0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刘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认罪认罚

【要 旨】

检察机关向权利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推动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对知识产权案件实行“一案三查”,充分发挥刑事、民事、公益诉讼职能,合理确定公益诉讼赔偿数额,一体解决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刘某低价购入假茅台等品牌白酒在商洛市商州区、安康市平利县等地销售,并雇佣李某乙在商洛市商州区等地负责送货取货等工作。2020年3月,平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刘某经营的烟酒茶超市查获飞天茅台酒、五粮液、国窖1573、剑南春、西凤等品牌白酒39瓶,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47246元。公安机关于4月28日立案侦查。同年6月,刘某联系李某甲作为平利县烟酒茶超市负责人,李某甲对外销售飞天茅台酒4箱24瓶,售价55760元,经鉴定亦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20年10月,公安机关对刘某15处涉案仓库、场所进行搜查,扣押贵州茅台、国窖1573、五粮液、剑南春、西凤酒、天之蓝、汾酒等品牌白酒571瓶。经鉴定,上述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为473584元。案发后,刘某的家属主动退缴犯罪所得55760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1月20日,公安机关以刘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向被侵权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听取其意见。针对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问题,经审查,涉案假酒具有白酒的使用功能,结合物证、证人证言、搜查笔录等证据,刘某等人的行为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办案检察官向被告人详细阐明定罪量刑的理由和依据,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鉴于本案侵犯不特定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损害社会公益利益,2020年11月20日,检察机关通过检察日报进行公告,督促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无相关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

2021年4月6日,检察机关以刘某、李某甲、李某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连带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三倍赔偿金167280元。在法院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刘某等三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刘某一次性支付公益赔偿金83640元,三人在《西部法制报》上公开道歉。2021年7月6日,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李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李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开展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推动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本案犯罪数额大,侵权对象多,且被侵权商标均为白酒行业知名品牌,办案检察机关通过告知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保障了权利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权利人通过参与诉讼活动,提交权利证明、经济损失等证据材料,助力检察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促进案件依法及时公正处理。

(二)四大检察综合履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质效。办案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案件实行“一案三查”,充分发挥刑事、民事、公益诉讼职能,强化线索移送、部门联动,上下协作,一体解决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了对权利人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最佳保护。

(三)合理确定公益诉讼赔偿数额,促使违法行为人认罪认罚。针对违法行为人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假酒,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三倍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承办检察官加强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接受法律惩处,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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