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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李某奎、郭某放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日期:2023-08-1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李某奎、郭某放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李某奎、郭某放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奎自2017年起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其妻子许某梅、雇佣工人赵某(均另案处理)为其提供帮助。李某奎在河北省三河市租赁育才路东兴陶瓷二楼,用以存储、销售假冒JACK&JONES、SELETCED注册商标的服装。李某奎与另一被告人郭某放及网络销售代理李维然(另案处理)对外销售假冒JACK&JONES、SELECTED注册商标的羽绒服、T恤衫、毛衫、长裤等,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0万余元。公安机关在李某奎租赁的东兴陶瓷二楼查获尚未销售的服装18869件、吊牌18400件,经鉴定均是假冒的JACK&JONES、SELECTED产品,并非绫致(天津)时装有限公司的产品。按照侵权产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45万余元。

被告人郭某放系被告人李某奎的代理,自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郭某放通过微信对外销售的方式,为李某奎代理销售假冒JACK&JONES注册商标的服装,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4万余元;公安机关在郭某放住处查获服装16件,经鉴定为假冒的JACK&JONES产品,并非绫致(天津)时装有限公司的产品。被告人李某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审理过程中,其虽然认罪,但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犯罪金额及量刑建议均不予认可。被告人郭某放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奎、郭某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奎、郭某放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奎、郭某放在共同犯罪中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在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地位和作用相当,均是主犯,均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奎销售金额数额巨大,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巨大,应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放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李某奎、郭某放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判决:被告人李某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0元;被告人郭某放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犯罪从现实空间逐渐扩展到网络的虚拟空间,犯罪分子开始通过一些大型电商平台对侵权产品进行销售或者借助微信等社交平台招揽客户进行销售,且犯罪形式日益呈现链条化、职业化,犯罪成本低、获利快、隐蔽性强,受害者遍布全国各地,社会影响较大。本案即是被告人借助网络平台,通过发展网络代理,长期在线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典型案例。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各被告人不同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罚当其罪。针对被告人郭某放认罪认罚的情形,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准确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案的裁判起到了严厉惩处知识产权犯罪、净化网络市场的良好社会效果,既是给心存侥幸、企图通过网络低价销售侵权服装获利之人打了一剂“清醒剂”,更是为营造天津良好营商环境、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升人民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起到了积极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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