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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日期:2023-04-1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热玛吉 侵权商品范围

【基本案情】

“THERMAGE”等商标(俗称热玛吉)系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用于“面部及皮肤医疗和美容治疗用激光器”等商品上的商标。2020年初至2021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从苏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的产品系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产品,仍雇佣他人,将假冒注册商标的仪器、探头等商品,通过微信等渠道对外销售。经审计,陈某某销售假冒热玛吉商品金额共计350余万元。

2022年7月22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上海三分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同年9月9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侦查阶段。上海三分院应公安机关邀请介入侦查,就销售金额计算及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提出以下建议,一是确定销售金额计算范围。热玛吉商标是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用于面部及皮肤医疗和美容治疗用激光器上的商标,涉案商品中既有仪器,又有配套使用的探头。对于探头是否应当作为侵权商品计入销售金额,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探头是仪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无探头则无仪器的实际使用,且探头上同样附有热玛吉商标,消费者购买热玛吉激光治疗项目时,包括对探头的购买和使用,故应按照探头实质作用来认定,将假冒探头的销售金额一并计入销售金额。二是引导侦查人员注重上下游犯罪关联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同时强调夯实主观明知、销售行为等不同层面的取证方向和证据标准。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确定侵权商品范围。查获的部分假冒仪器在外观上虽无相关商标,但开机画面显示的标识为“thermega”,与注册商标相比,仅将字母a和e调换位置,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应纳入侵权商品范围。二是坚持释法说理,为庭审阶段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奠定基础。陈某某对伙同他人售假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对审计报告认定的销售金额持有异议。检察官认真听取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充分释明法律依据,特别是销售金额的认定方法,最终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均表示无异议。

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陈某某委托其家属向法院预缴部分罚金及违法所得。庭审阶段,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悔罪服判。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一)多举措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到治罪治理并重。热玛吉是涉案注册商标的中文音译名称,但被市场普遍接受为相应医疗美容项目的“俗称”。涉案的热玛吉商品系采用射频技术从外到内加热直接作用于人体皮肤的表皮、真皮层和脂肪浅层,促进胶原蛋白再生。假冒热玛吉商品往往因工艺不过关、质量不过硬,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引发烫伤等事故,严重损害消费者健康权益。检察机关精准惩治犯罪,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并协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及时通报案件进展、查处违法机构情况,净化医疗美容市场。同时,结合案件通过主流媒体加强普法宣传,提示医疗美容商家严把进货关、做好品牌授权审查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醒消费者提高安全和维权意识,助力整治医疗美容乱象。

(二)全流程保障权利人实质参与诉讼,有效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涉案热玛吉商标注册人为索尔塔医疗公司,授权索塔(上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危害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不仅挤占权利人原有市场,更给相关企业的商业商誉、商品声誉造成损害。为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严格落实权利人实质性参与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要求,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告知权利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确保权利人对诉讼活动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充分提示权利人在防伪、维权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证据意识和维权能力,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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