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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证明对象与证明标准

日期:2019-12-0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27次 [字体: ] 背景色: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表现为犯罪嫌疑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实践中尤以销售假冒知名注册商标商品为甚。

在审查此类案件过程中,应注重以下价格问题:一是销售金额的认定,如何认定犯罪既遂情况下的实际销售金额,如何确定犯罪未遂情况下的实际销售价格、市场中间价格;二是明知的认定,尤其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客观证据推定主观上“应当知道”;三是真伪鉴定的审查,如对于商标权利人或其聘请的代理公司出具的真伪鉴定材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效力的判断;四是行为人社会危险性的评价,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较小,应当从多个维度判断社会危险性大小。解决上述难题需厘清证明标准,结合案情严格审查。

1.证明对象及证明标准

(1)客观方面

证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的证据

主要包括关于犯罪嫌疑人销售的商品本身、来源、具体销售情况的证据,具体如下:

一是证明犯罪嫌疑人销售的商品情况的证据。包括搜查证、搜查笔录、起赃经过、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起获物品的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办案中应当重点审査如下几点:其一,起获物品的外包装、商品本身、商品附带的说明书等,是否有粘贴、标示、写明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其二,起获商品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颜色、功能用途等商品特征;其三,起获商品是否贴有价签,标明销售价格的情况,如犯罪嫌疑人提出售价与标价不符,应结合在案账本、买家的证言等证据一并审查。

二是证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来源情况的证据。本罪中犯罪嫌疑人销售的商品,应当是从他人处获得,而非自己加工。如果犯罪嫌疑人加工后出售,则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竞合,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因此,在办案中应注重审查商品来源方面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负责或参与运输、销售、财务等工作的证人证言,进货单、运输单、订购合同等书证,核实现场成品是否从他人处所得。

三是证明具体销售情况的证据。销售从外延上包括批发、零售、直销等,从内涵上包括进货、准备场地、宣传、实际销售、收款、送货等环节,应当全面收集各环节证据。

除了前述已详细列举的进货环节,还应审查如下证据:第一,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广告及相关的宣传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第二,送货人员、快递员的证言,送货单、快递单等证明物流情况的证据;第三,证明销售金额的证据,这是需要重点、仔细审查的证据,包括购买人的证言,核实从犯罪嫌疑人处购买商品的数量、价格、品牌、商标情况等;第四,账本等销售记录,核实已售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数量、单价、总价等情况;第五,销售人员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言词证据,审查多人的言词证据是否一致,能否与在案的书证印证。

证明商标权属及正品情况的证据

一是证明商标系合法注册且在核准使用范围、期限内。包括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登记表及商标专用权证书、核准续展证明、关于使用许可的其他材料,如授权书、转授权书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域外证据,需提供中文版本及相应的认证、公证文件。

二是证明商标权人未授权犯罪嫌疑人使用。包括商标权利人提供的未授权声明,权利人、其委托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或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真伪鉴定材料等。

三是证明正品商品情况的证据。包括正品商品的实物或照片、权利公司或被授权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价格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等,用以证明正品的外观、注册商标的外观位置等情况、官方价格及市场价格。

③有证据证明销售行为系犯罪嫌疑人实施

从构成本罪的行为过程看,包括釆购、销售两个大的环节。在釆购环节,通过进货单、运输单据、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货源方、运输人员、财务人员的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审查商品订购人、合同签订方、钱款账户的户名及实际操作人的情况,核实是否均为涉案犯罪嫌疑人。如不是,核实其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订购、运输等。在销售环节,根据销售渠道的不同,需注意如下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一是固定摊位销售。第一,犯罪嫌疑人经营地或商品储存地系向他人租、借的,需提取房主证言,核实房屋出租、出借的情况、用途;如有合同,一并调取,审查合同签订方、实际使用方是否为犯罪嫌疑人。第二,收集摊位周边人员、快递合作方、买家的证言,核实摊位的实际经营人的情况等。

二是流动销售。一般情况下,部分犯罪嫌疑人采取不设立固定经营场所,通过电话等方式单线联系,自行运输的方式。可能出现的客观证据包括通话、短信、QQ、微信等记录以及监控录像等。此种销售模式下的证据收集较为困难,多以现场查获的待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作为最终认定基础。

三是网络销售。此种情形需要运用电子取证的侦查方式,办案中需仔细审查勘验所得的电子数据。例如,犯罪嫌疑人开设淘宝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通过支付宝收款,办案中应重视如下客观证据:网店的注册信息,销售商品及价格的截图,每个涉案商品的销售记录及交易流水,卖家及客服阿里旺旺的注册人及实际控制人,聊天记录,支付宝账户情况及交易明细等。

在前两种销售渠道下,如果犯罪嫌疑人通过QQ等网络社交工具联系业务,或通过网络推广的,应对嫌疑人使用的电脑进行勘验,提取聊天记录、网页截图等。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是单位实施销售行为,应调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银行交易明细、合同、账本等书证,公司负责人及员工的证言,并核实该公司的成立目的(核实是否为犯罪所成立),其是否还有其他合法的经营活动等。

(2)主观方面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以营利为目的对外销售。

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明知

刑法上的明知应理解为知道或应当知道,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提供了认定“明知”的审查角度和判断依据。审查中,要注意通过客观行为推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应重点结合如下证据进行审查:一是商品本身的证据,即扣押清单、起获商品的照片(能够清晰显示商标情况)、现场勘验记录,核实是否涂改、调换或者覆盖注册商标的情形;二是进货的证据,包括货源方、运输人员等的证言,进货单、订购合同、货运单等书证,证明货源方是否明确告知或嫌疑人有无明显低价进货等;三是销售的证据,即宣传单或网页截图、勘验检查笔录、账单、送货单、销售合同、正品价格证明、价格鉴定意见等,核实是否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四是行为人情况的证据,即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事判决书等,核实行为人有无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

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多为共同犯罪,应当审查每个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和参与时间。一是确定具体行为,核实其行为的具体内容,可能涉及釆购、运输、经营销售、财务等方面,确定关系性质属于临时帮忙、长期雇佣、经营合作等,认定其是否明知在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确定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二是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参与人员的证言,审查每个人参与犯罪的时间、程度等,以及是否有类似从业经历,从时间长短、业务知识及从业经验等客观信息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明知”,一并确定应当负责的犯罪金额。

如果是以单位名义对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能笼统地将店内的人员均认定为共犯,需区别对待,把握“明知”的认定标准,充分考量被动参与、作用较小的人员的社会危险性。

2.常见证据种类及审查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从客观方面,需要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进货渠道、销售途径、商品客观状态、销售金额等方面。

一是关于货物来源,重点审查进货来源、数量、型号、价格,进货次数及总价,收货方式,货源方是否提供正规发票、正品证明等。

二是关于商品本身,详细讯问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商品上的商标附着情况,使用说明、保修卡等是否完整,有无商标权利人的授权文件,现场起获商品是否用于出售、与已售商品是否同一来源。

三是关于销售情况,了解犯罪嫌疑人具体销售方式(实体店销售、网络销售、流动摊位销售等),客户情况,有无长期业务关系的客户,有无账本或销售记录,账本等材料的存放位置、具体记录人,发货的方式,使用的快递公司等;如果是网络销售,需核实网店账号、密码、使用人、管理人等。

四是关于销售金额,讯问每一种涉案商品的实际销售单价、销售时间、已经出售商品的金额、营利情况,收取款账户的账号、账户归属、使用人、管理人等具体信息,营利钱款的去向等;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存在虚假交易的情况,需核实虚假交易的数量、方式、特征,虚假交易的合作方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等,并由犯罪嫌疑人辨认。

五是关于参与人,讯问参与人员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工作内容、参与时间、工资情况等。

从主观方面,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认识状态、注意义务、从业经验和过往经历等。

一是货源方有无明确告知商标权属情况、进货价格、数量、有无开具发票,能否提供正规厂家授权或票据。

二是是否审验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有无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情况。

三是经营涉案商品的时间,是否冒充正品出售。

四是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通讯方式、银行账户情况等。

五是参与销售的人员姓名、分工、参与时间、工资情况;确定参与人性质属于临时帮忙、长期雇佣、经营合作等。

六是有无类似从业经历,时间长短、业务知识及从业经验等,有无相关营业执照。

七是是否曾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

(2)被害人陈述

正品商品的情况,如商标注册情况、商标注册证核准使用范围、保护期限、权利人,正品的销售单价、营利情况、市场份额等。

发现假冒商品的经过,有无购买假冒商品并对过程进行公证、对商品进行鉴定,购买的品种、数量、金额,能否一并提供购买记录、快递单等。

③是否授权犯罪嫌疑人使用,有无授权他人使用,如有,授权内容及范围情况,是否包括转授权。

④正品的防伪标识和手段,区分正品商品及假冒商品的方法、依据等。

⑤有无与犯罪嫌疑人电话沟通、向其发出律师函等情况。

⑥有无从犯罪嫌疑人处购买涉案商品,购买时有无询问商标权属情况,是否留存电话记录、聊天记录等信息,有无相关公证材料。

⑦是否收到客户的相关投诉。

(3)证人证言

购买人的证言

一是核实商品的来源,购买的品牌、型号、价格、数量,商品上的商标附着情况,是否知道商品的真假,能否向司法机关提供等;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网络销售记录中有虚假记录,需根据其辩解及辨认情况查找购买人,调取证言核实是否真实购买及具体情况。

二是询问为何在犯罪嫌疑人处购买商品,犯罪嫌疑人如何介绍商品的,是否向犯罪嫌疑人核验过商品真伪,双方的通讯方式,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信息及联系方式,购买付款的账号及对方账号,收货的地址及对方的发货人和地址,能否提供快递单等。

货源方的证言

核实向犯罪嫌疑人出售的货物数量、金额、品牌、商标情况,有无告知犯罪嫌疑人商标授权情况。

③销售、记账、运输人等参与人的证言

一是核实销售商品的商标情况、进货途径及价格、销售方式及价格,有无正规进货票;销售方式、销售商品的品牌、种类、型号,每类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销售时间、已经出售商品的金额;现场起获商品是否用于出售,与已售商品来源是否同一,有无调换、覆盖商标的行为;收取货款的方式,相关银行账户情况,是否记账,有无账本;发货的方式,使用的快递公司等;如果是网络销售,需核实网店账号、密码、使用人、管理人等。

二是核实货物来源情况、进货价格、销售价格,商品本身的商标附着情况;参与销售商品的人员姓名、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分工情况、工资情况等。

④房主、邻居等其他知情人员的证言

核实房屋出租、出借的情况、用途,如有合同,一并调取,审查合同签订方、实际使用方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该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是否堆放货物、包装箱、加工工具等。如是出租房屋,需核实合同签订方、实际使用方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房租的交纳人,有无其他人共同使用房屋,有无他人在此处工作等。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以单位名义开展相关经营活动,需向公司负责人及员工核实该公司的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单位组织架构及人员情况,成立目的、主要业务、有无其他合法的经营活动,销售涉案商品活动占整个经营活动的比重等。

(4)物证、书证

关于销售情况的物证书证

一是销售广告及相关的宣传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销售场地有无真实的授权使用文件、有无营业执照,并核实销售时有无“冒充正品”的行为。

二是报价单、进货单、运输单、订购合同、宣传册、出货单、销售合同、账本、销售记录等,核实是否存在明显低价进货的情形等,并注意已售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数量、单价、总价等情况。

三是如通过网店销售,提取网店的注册信息、销售商品情况介绍及标示价格的截图、每个涉案商品的销售记录及交易流水;经营者使用网络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收款账户情况及交易明细等。网络销售情况下,审查网店的商品介绍内容,卖家及客服与买家的聊天记录、商品的评论,核实犯罪嫌疑人如何推销介绍商品、如何回复买家关于真伪的咨询,有无买家发现是假货并作出评论等。

四是现场起获的待售商品及照片,外包装、品牌及型号标识、说明书、维修卡、价签,需注意照片应清楚显示品牌、型号、数量、商标附着及标价情况,同时需有相应的搜查及扣押手续等,并注意扣押清单、起获商品的照片(能够清晰显示商标情况),核实商品上是否存在明显的涂改、调换或者覆盖注册商标的情形。

五是买家提供的从犯罪嫌疑人处购买的商品实物或照片等。

关于商标情况及涉案商品系“假冒”的物证书证

一是关于商标权属情况的物证书证,如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证明、商标注册登记表、商标专用权证书、关于使用许可的其他材料,如授权书、转授权书等;域外证据需提供中文版本及相应的公证、认证文件。

二是现场起获商品的实物或照片,需反映出商品的外观、品牌、型号、明显特征、注册商标的粘贴位置等情况;一并调取正品实物及照片,需反映上述特征以便对比。

三是商标权利人、其委托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或其他鉴定机构岀具的真伪鉴定,内容要包括鉴定依据、方法、过程、真假对比图等;权利人提供的未授权声明。

四是通话、短信、QQ、微信等与经营涉案商品的相关记录。

③其他证据材料

一是证明案发情况的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权利人的报案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报案人委托手续等)及相关公证材料。

二是犯罪嫌疑人与权利人签署的和解书,权利人出具的谅解书、赔偿证明材料等。

三是如果是单位实施销售行为,应调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银行交易明细、合同、账本等书证。

四是犯罪嫌疑人情况的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事判决书等,身份证明、前科劣迹材料。

(5)鉴定意见

价格鉴定意见,委托中立第三方(如各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商品根据市场法做市场中间价的鉴定。

(6)勘验、检查笔录

如果犯罪嫌疑人经营网店,应对其使用的电脑进行勘验,提取犯罪嫌疑人电脑中与销售涉案商品相关的资料;对其经营的网店进行勘验,提取网店名称、经营人信息、所有涉案商品的标价、已售出的数量、介绍商品的内容、买家的评论内容等。

如果犯罪嫌疑人通过QQ、微信等通讯方式联系业务,应对其使用的电脑、手机进行勘验,提取相关通讯、聊天记录等。

(7)视听资料

进货、销售现场的监控录像。

抓获、起赃的录像,应反映现场起赃商品上的商标附着情况、货物堆放情况、有无加工工具等。

(8)电子数据

通过勘验等方法提取的网店后台销售记录,应注意保证时间段完整,以光盘形式保存的电子数据,应一并提交取证过程说明,具体内容包括提取人、时间、地点、方法等信息。

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参与人使用的电脑中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账目、销售记录、进出库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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