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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债转股相关法律规定

日期:2023-04-1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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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众号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引言

债转股是去杠杆、优化企业资产结构的重要措施之一。债转股可发生在任何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但大多指的是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实体企业作为债务人的情况。通过市场化债转股的实施,可实现三方主体获益:

于债务人而言,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债务压力,降低企业杠杆,增强企业后续经营所需的融资能力,还促使股权结构多元化,通过转股股东参与并完善转股企业的治理架构,以激发企业活力,加大企业重整成功的可能性;

于债权人而言,在一定程度上盘活了不良资产,提高了不良资产的回收效率;

于实施机构而言,通过债转股持有破产企业的“低价”股权,一旦重整成功,将实现股权价值的最大化。

一、债转股的业务分类

(一)根据债转股的承载主体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直接模式、间接模式、委托模式三种运作方式。

1、直接模式,即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直接转化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这又包括银行直接持股和银行子公司持股两种方式。

2、间接模式,即银行将其对企业的债权,主要是不良债权打包出售给第三方(如资产管理公司),债权随之转移给第三方,再由第三方将这笔债权转化为其对企业的股权。

3、委托模式,在直接模式后,银行再将其对企业的股权委托给第三方管理,银行从第三方那里获取股息和分红。

(二)根据债转股的主导对象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政策性债转股和市场化或商业性债转股。

1、政策性债转股,是指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债转股行为,包括政府主导债转股企业的选择、债权转让定价、财政出资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等;

2、商业性债转股,是相对前者而言的,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市场主导下为了各自利益平等,自愿地将债券转换为对债务企业股权的商事行为。

(三)从转股方式来看,债转股方式包括增资型债转股和内部划转型债转股两类。

1、增资型债转股,即转股企业以发行新股的方式来清偿对债权人的债权,转股企业的注册资本随之增加;

2、内部划转型债转股,就是破产重整企业原股东无偿地将部分或者全部股权划转给债权人,以此方式来实现债权人的对破产重整企业依法享有的债权。

二、债转股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债权可作为出资的相关法律规定

1、《公司法》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注册资本(出资额)应当符合章程或者协议约定。

依法以境内公司股权或者债权出资的,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评估、转让,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二)国有金融企业债转股相关监管规定

1、《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财金〔2022〕87号)

2022年7月20日,财政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整饬财经秩序、规范财务管理的工作要求,引导金融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平稳运行,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财金〔2022〕87号)。

(三)债转股交易方式的相关规定

1、《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三、债转股进行混改的操作步骤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参考各地颁布的混改指导流程,债转股进行混改的基本操作步骤如下:

(一)确定债转股的标的债权以及选定投资人

1、标的债权

债转股的前提是需要确定标的债权的金额,以及进行债转股的额度,进行债转股的额度一般要参考标的公司的净资产的额度,根据债权人和债务人、标的公司协商情况确定。

2、选定投资人(标的公司股东)

如果目前的债权人不适合或者经过协商不愿意成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或者不愿意进行债转股,愿意参与债转股的投资人可以考虑收购该笔债权,并签署债权收购协议,然后再按规定对标的公司进行债转股。

(二)前期工作

启动债转股前,建议先成立工作组,并聘请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内部梳理,尽早发现问题并及时规范解决,以及确定标的公司的财务情况,债转股的规模,以及转股后债权人的持股比例等问题,制定混改方案,以及制定混改工作计划表等。

(三)审计评估

1、对标的公司进行评估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根据32号令第三十八条,“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第四十三条:“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由于国企实施债转股涉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需对标的公司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债转股价格,同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备案。

2、对转股债权进行评估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债权真实的情况下,针对借款等以货币给付方式形成的债权进行评估时,不会与该等债权的账面价值存在较大差异,但从程序合规角度出发,如投资人选择直接以债权进行出资,建议对用于出资的债权进行评估。

(四)制定债转股方案

债转股方案制定需要考虑混改的目标,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的业务经营状况,债转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债转股后标的公司基本情况,债转股的规模,债转股后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各股东的持股比例),标的公司法人治理情况,资产处置方案,人员安置方案,企业运营面临的风险以及应对措施,标的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以及中长期经营效益预测等内容。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

参考各地对混改的要求,混改(债转股)方案制定后,一般需要由律师事务所或者公司的总法律顾问对混改方案的合法合规性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并签字确认。

(六)审批程序

根据32号令第34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32号令第35条,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中央企业审批所属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授权中央企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参与其他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及相应的资产评估(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照国有产权管理规定审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之间的非上市企业产权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非公开协议增资、产权置换等事项。

综上,实施债转股需履行的内部程序一般包括标的公司及债权人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可能还包括标的公司股东层面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债转股方案应取得集团公司或者国资监管机构审批。

(七)签署相关协议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的作价和转移手续,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先各自进行合法有效的内部审批程序,并由双方签订相关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债转股协议、增资协议、以股抵债协议等,必要时也可办理验资程序以规避出资不实的风险。

(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完成债转股后,由于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发生了变化,建议标的公司根据需求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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