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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适用情形

日期:2022-12-15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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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表决权排除,又称表决权回避,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

设立表决权排除规则的意义,主要在于防止控股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规则,损害公司利益和少数股东利益。

以下为《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适用的几种情形。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对被担保的股东或者被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不得参加决议事项表决。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对外转让股权

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让股权的,对转让股东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转让股东不得参加决议事项表决。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的,对发起人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发起人不得参加决议事项表决。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条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通过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的,对发起人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发起人不得参加决议事项表决。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条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通过公司章程;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选举董事会成员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的,对发起人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发起人不得参加决议事项表决。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条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选举监事会成员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选举监事会成员的,对发起人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发起人不得参加决议事项表决。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条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四)选举监事会成员;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公司的设立费用审核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的,对发起人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发起人不得参加决议事项表决。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条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审核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的,对发起人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发起人不得参加决议事项表决。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条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的,对发起人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发起人不得参加决议事项表决。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条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本公司自持股份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一般情况下,公司是不能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特殊情况下,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 第三款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十一

拟审议事项关联

上市公司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对股东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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