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转让执照未销,老板,你摊上事了···
作者:沛县人民法院 孙彬,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个体工商户是国民经济的毛细血管,在繁荣经济、稳定就业、促进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重要作用。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个体工商户在将店铺转让后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承接人亦未重新申请登记并仍使用原营业执照的情况,殊不知这样操作隐藏着很大的风险。
近日,沛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转让店铺拖欠员工工资,员工要求店铺原经营者共同担责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史某经营着一家商务休闲会所,该会所于2016年2月开始营业,营业执照登记为个体工商户,2018年12月,史某因身体状况不佳无力经营,遂将店铺转让给刘某和孙某,刘某和孙某在接手后,并未办理新的工商登记,而是沿用史某注册的营业执照继续营业。
2019年1月,张某、陈某经人介绍在该休闲会所工作,直至2019年9月,二人各被欠付工资14100元,后该会所因经营不善于2020年4月停止营业并于2020年7月28日注销,张某、陈某因多次催要工资未果,遂将史某、刘某、孙某起诉至沛县人民法院。史某很不解,张某、陈某二人并不是他所聘请,他也不是店铺的实际经营者,怎么二人工资未付清还会牵扯到他呢?
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个体工商户史某辩称其出售房屋后未参与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劳务合同纠纷产生于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该商务休闲会所注册登记经营者为史某,故史某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刘某、孙某作为实际经营者应当承担偿还责任。综上,刘某、孙某作为实际经营者,史某作为注册登记的经营者,三人应对张某、陈某的工资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沛县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王帅星:个体工商户是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重要一环,是稳就业的主力军。在疫情的冲击下,不少个体工商户一时陷入困难,而作为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及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案件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案普法,优化营商环境,做好助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店小二”、“排头兵”。
本案中,虽然史某未实际经营该商务休闲会所,但根据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且不允许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因此,实际经营者与登记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形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登记经营者对此存在过错。登记经营者放任实际经营者以其登记的营业执照对外经营,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经营风险和债务,这不仅有利于规范个体工商户管理秩序,也有利于保护交易相对方的信赖利益。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登记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可按双方真实权利义务关系内部分清责任,但不能以此对抗合同相对人。在此,希望广大个体工商户可以从本案中汲取教训,依规依法经营,如果将经营资格转让给他人,应及时去工商登记部门注销原个体户,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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