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无罪案例:行为人系为索取合法债务,其主观恶性较小,不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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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鉴于行为人系为索取合法债务,其主观恶性较小,且未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侮辱行为,在得知被害人患有高血压的情况下,主动为被害人购买了降血压的药物,行为人的索债行为虽有不当之处,但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案例索引
(2019)湘0103刑初823号
基本案情
2015年,被告人寻奎琨作为实际施工人承接了“湘潭鸿都大厦”基础工程,工程完工后,胡某1及其父亲拖欠工程款一直未归还。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寻奎琨为索要工程款,纠集被告人林子锐、唐伟及寻小康(另案处理),被告人唐伟叫来峰伢子、九妹子(均另案处理)帮忙。当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寻奎琨等6人驾车一直跟踪胡某1的车辆,期间电话联系徐某(另案处理)过来帮忙。当日16时40分许,在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二路217号加油站,被告人寻奎琨等人冒充浏阳市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将被害人胡某1骗上车,准备带至浏阳市司法所办理工程结算。在路上,被告人寻奎琨等人不断用言语威胁,逼迫胡某1偿还工程款。当天22时许,被告人寻奎琨等人将车开到浏阳市,被害人胡某1趁下车方便之际跑入附近林中,在附近山上躲藏一晚后于次日凌晨八九点报警。
经被害人胡某1要求,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门诊对被害人胡某1进行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检验所见,被害人胡某1右眼部、前额部、右手背多处短条状表浅划伤,右下眼睑轻度红肿。根据法检所见,结合医院病历资料,被鉴定人胡某1的损伤为:右眼部、前额部、右手背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寻奎琨、唐伟、林子锐被公安机关抓获。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寻奎琨、唐伟、林子锐法制观念淡薄,非法控制被害人胡某1人身自由的时间为六小时左右(自2018年1月30日16时40分许至当日22时许),鉴于三被告人系为索取合法债务,其主观恶性较小,且未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侮辱行为,在得知被害人患有高血压的情况下,被告人寻奎琨主动为被害人购买了降血压的药物,三被告人的索债行为虽有不当之处,但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本院依法宣告被告人寻奎琨、唐伟、林子锐无罪。被害人胡某1关于其身体的轻微伤是否系被害人所致的证言前后矛盾,三被告人均不认可对被害人胡某1进行了殴打,故被害人所受轻微伤不能确定系被告人所致。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寻奎琨、唐伟、林子锐犯非法拘禁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依法宣告被告人寻奎琨、唐伟、林子锐无罪。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三被告人系无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被告人寻奎琨无罪。
被告人唐伟无罪。
被告人林子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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