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无罪案例:买卖承兑汇票的行为不属于“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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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将向他人收集的承兑汇票进行贴现、进行营利的行为虽然违反了《票据法》关于票据取得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但买卖承兑汇票的行为不属于“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亦不宜认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索引
(2020)晋0921刑再1号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至2011年3月期间,王燕飞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收集承兑汇票,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进行承兑汇票贴现。王燕飞从李建忠(另案处理)等人处收集承兑汇票交给陈勇(另案处理)贴现。根据恢复的陈勇电脑账务记载,陈勇为王燕飞兑现承兑汇票共计1.3亿余元,陈勇、刘定生通过农行网银给王燕飞打款1.1亿余元,王燕飞收到回款后扣除利率将款转给供票方。2011年9月24日,定襄县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王燕飞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王燕飞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将向他人收集的承兑汇票进行贴现、进行营利的事实清楚,该行为虽然违反了《票据法》关于票据取得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但买卖承兑汇票的行为不属于“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亦不宜认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原审被告人王燕飞犯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定罪不当,本院再审予以改判。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2)定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王燕飞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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