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经典案例选编 >> 刑事犯罪案例

买卖承兑汇票的行为不属于“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日期:2023-03-2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非法经营无罪案例:买卖承兑汇票的行为不属于“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裁判要旨

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将向他人收集的承兑汇票进行贴现、进行营利的行为虽然违反了《票据法》关于票据取得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但买卖承兑汇票的行为不属于“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亦不宜认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索引

(2020)晋0921刑再1号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至2011年3月期间,王燕飞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收集承兑汇票,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进行承兑汇票贴现。王燕飞从李建忠(另案处理)等人处收集承兑汇票交给陈勇(另案处理)贴现。根据恢复的陈勇电脑账务记载,陈勇为王燕飞兑现承兑汇票共计1.3亿余元,陈勇、刘定生通过农行网银给王燕飞打款1.1亿余元,王燕飞收到回款后扣除利率将款转给供票方。2011年9月24日,定襄县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王燕飞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王燕飞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将向他人收集的承兑汇票进行贴现、进行营利的事实清楚,该行为虽然违反了《票据法》关于票据取得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但买卖承兑汇票的行为不属于“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亦不宜认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原审被告人王燕飞犯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定罪不当,本院再审予以改判。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2)定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王燕飞无罪。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