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销售含象牙键皮钢琴 法院: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
野生动植物是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2年4月9日实施后,上海三中院首例适用该司法解释审结的单位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
【案情回放】
被告单位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依法成立后长期从事乐器及其配件的零售及进出口业务。2010年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收购含象牙键皮品牌分别为STEINWAY&SON、AUGUSTFORSTER、BLUTHNER、YAMAHA、KAWAI等产自欧洲、日本古董钢琴20余台,后将上述钢琴对外销售。涉案象牙键皮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均为现生象牙制品(源于亚洲象和非洲象的象牙),净重共计5000余克。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象牙制品的价值合计22万余元。
【以案说法】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和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英某明知我国禁止非法象牙及其制品贸易,仍收购和出售含象牙键皮的二手古董钢琴,情节严重。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英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院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判处被告单位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被告人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2021年案发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规定》(法释〔2000〕37号)生效中,而案件审理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已于2022年4月9日施行,法释〔2000〕37号同时废止。根据《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上海三中院在全面考虑案件有关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基础上,依法适用2022年司法解释确定适当刑罚。
2022司法解释构建了全网全链条的惩治模式,对杀害、买卖、运输、销赃等各环节均加以规范,相较于2000年司法解释,2022年司法解释第六条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以价值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标准,既阐释了依法惩治犯罪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彰显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决心和力度,也更好地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同时,2022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单位实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适用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切实加大了对单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惩治力度。
生物多样性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血脉和根基,亦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野生动物资源更是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大象作为长鼻目象科动物,主要有亚洲象和非洲象两大类,是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亚洲象被我国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国际社会为了保护大象种群将亚洲象和非洲象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长期以来,大象象牙价格昂贵,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象牙贸易猖獗,涉象牙犯罪活动屡禁不止,间接助长了疯狂的盗猎,导致野生象群数量持续锐减。
我国是CITES公约及《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严厉打击涉象牙犯罪,全面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是我国对全世界作出的庄严承诺,彰显了生态文明的中国智慧和大国担当。
去年云南亚洲象群“短鼻家族”的北上南归之旅,使得“云南野生亚洲象”成了“国际网红”,象群跋山涉水,平安无恙,伴随大象的脚步,让世界看到了我国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努力和成果,展示了我国的软实力。
“中国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不断强化生物多样性主流化,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实施最严格执法监管,一大批珍稀濒危物种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不断增强,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之路。”——2022年12月15日,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五次会议(COP15)第二阶段高级别会议开幕式上致辞。
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五次会议(COP15)第二阶段高级别会议开幕式上致辞中再次强调了我国将持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推动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迈上新的台阶。
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全社会共同的美好愿景,真正需要象牙的只有大象,抵制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守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案例编写:上海三中院 朱奕 还雪婷 奚晓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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