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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敲诈所获 帮助“洗白”入牢

日期:2023-01-1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明知敲诈所获 帮助“洗白”入牢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沈星杏 张文君,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轻松替人转账就能抽拿提成?海安两男子为此触碰法律红线。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王某、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0年6月,郑某先后向王某、张某介绍生意,称只需提供支付宝、银行卡账号为他人转账即可抽取相应点数的提成。其后,王某、张某在明知系非法所得钱款的情况下,仍通过向郑某提供自己及他人的支付宝、银行卡账号,帮助他人转移资金,以此牟取非法利益。

经统计,王某合计帮助他人转移资金人民币118885元,收取好处费人民币3000余元,张某合计帮助他人转移资金合计人民币65000元,收取好处费人民币3000余元。

后查明,案涉非法所得钱款均系他人敲诈勒索所得。案发后,张某、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该案审理过程中,张某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另查明,王某曾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张某曾因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伙同他人予以转移,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被告人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被告人王某、张某分别与他人成立共同犯罪,且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家属代其退出其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张某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王某、张某能否认定为主犯?

根据王某、张某的供述,二人均是受郑某招揽,将银行卡提交给郑某从而帮助他人转移资金,故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张某分别与他人共同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尽管本案郑某尚未到案,但根据已查明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人在本案中实施了提供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并在账户打入钱款后进行取现、转款行为,上述行为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要实行行为,而非辅助行为,故应当认定被告人在掩饰、隐瞒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法院作出的前述判决,是妥当的。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天上永远不会掉馅饼!为了一点蝇头小利替违法犯罪者提供便利,最终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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