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 >> 罪名详解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日期:2012-08-04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58次 [字体: ] 背景色: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道德风尚和国家对文化事业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淫秽物品的种类和目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363、36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