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 >> 罪名详解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日期:2012-08-04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49次 [字体: ] 背景色: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具有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普通刑事犯罪集团的界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具有攫取金钱权力、称霸一方的目的,以暴力、威胁为基本手段,从事各种各样的违法犯罪活动,并且具有较强的政治、经济实力、较大的组织规模及较严密的组织形式。而普通犯罪集团虽然也是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进行犯罪,但其目的是具体的,如进行盗窃、抢劫,或者走私、贩毒,因而通常实施一种或数种犯罪,集团的规模、政治经济实力尚不足以称霸一方,集团的内部分工相对简单,在组织形式上也不如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严密。

2.既组织、领导、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实施了其他犯罪活动的处理问题。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刑法上独立的犯罪,因此,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如指使组织成员杀人、放火或者接受组织派遣任务实行杀人、放火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29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