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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罪名详解

挪用资金罪

日期:2012-08-04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38次 [字体: ] 背景色: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然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面规定中的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行为的,依照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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