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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缴出资 公司破产后仍需补足

日期:2022-12-1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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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缴出资 公司破产后仍需补足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于涵,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股东未履行缴纳出资义务,公司破产后,管理人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是否需要补足出资额?近日,常熟法院审结这样一起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件。

2016年,被告陈某与王某共同设立原告公司,陈某认缴出资额为3040万元,同时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了出资时间。后陈某与陈某金(陈某父亲)签订《股东转让协议》,将其所有的股权以1万元对价转让给陈某金,并将出资期限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但陈某金仍未履行出资义务。原告公司破产后,原告公司破产管理人以原告名义起诉,要求陈某和陈某金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出资义务。

被告陈某辩称,其已将股权转让给陈某金,不再是公司股东,不应再履行出资义务。被告陈某金承认未向公司履行过出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本院受理原告公司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被告陈某金作为公司股东,应当缴纳出资。原告主张的与本案有关的债务发生在被告陈某转让股权之后,且陈某作为转让股权前的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原告主张陈某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股东出资设立公司,如公司破产,并不当然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管理人有权要求出资人缴纳认缴的出资,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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