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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罢董事占据公章 生效判决责令返还

日期:2022-12-1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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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罢董事占据公章 生效判决责令返还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孙江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股东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原法定代表人可否继续占有公司印章?8月2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与公司有关纠纷案件落下帷幕。法院认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公司公章通常由法定代表人保管,被告顾元不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权继续占有公司印章,判决顾元返还公司印章。

2016年5月,顾元、赵兴、王祥设立祥源公司,由顾元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兴为监事;祥源公司注册资本为60万元,三人持股比例分别为46.66%、26.67%、26.67%。同时,祥源公司的公司章程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

2020年7月20日,公司监事赵兴向顾元发出祥源公司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顾元将于2020年8月7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题为重新选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临时股东会,召开方式为现场会议、现场投票表决。顾元于次日收到该通知。

2020年8月7日上午9时10分,临时股东会召开,顾元未参加本次会议。到会的赵兴、王祥一致表决通过了关于重新选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议案,选举王祥为公司执行董事,罢免顾元的执行董事职务,同意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祥。

此后,因顾元一直持有公司印章拒不归还,祥源公司诉讼至法院,要求顾元返还公司印章。

庭审中,被告顾元称在2020年8月7日股东会合法性未予明确的情况下,其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无权要求其交还公章;作为公司股东之一,其有权保管公司公章。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赵兴以公司监事身份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会由赵兴、王祥参加,会议形成的决议已经由代表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赵兴、王祥一致通过。顾元收到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后未到会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因此,2020年8月7日股东会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及祥源公司的公司章程的约定,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公司公章是公司对外意思表示的载体,公司理应拥有公章的所有权。在公司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公司公章通常由法定代表人保管。因2020年8月7日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顾元不再是祥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无权再继续占有公司印章。遂判决顾元向祥源公司返还公司印章。

一审后,顾元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同时,祥源公司的公司章程约定,公司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赵兴作为公司监事有权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同时,股东会决议由代表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一致通过。因此,2020年8月7日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对于公司的公章应当由谁保管的问题,我国法律未有明确规定,公章的保管问题属于公司自治范围。在实践中,公司可通过制定相应的制度或者董事会决议,规定公司公章由专人保管。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公司公章通常由法定代表人保管。本案中,祥源公司对公章由谁保管没有特别约定,顾元不再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有义务归还公司印章。因此,祥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依法作出的前述判决并无不当。(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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