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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罪名详解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日期:2012-08-04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48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故意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民族团结和各民族的尊严。

根据刑法第249条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故意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民族团结和少数民族的尊严。

根据刑法第2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实行单罚制,即对出版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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