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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

日期:2012-08-04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39次 [字体: ] 背景色: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应当以犯罪论处:(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如果行为人虽有非法拘禁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的,则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2.非法拘禁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本罪应当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拘禁行为达到了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程度,就是犯罪的既遂。如果在未达到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程度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就是犯罪的未遂。非法拘禁一旦既遂,其持续时间的长短并不影响行为的性质,但可能对量刑产生影响。

3.非法拘禁与其他犯罪中限制人身自由的界限。在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如强奸罪、刑讯逼供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也会出现以非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方式实施的情形,应当分别情况,按照想象竞合犯或者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定罪处罚。

4.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按 照刑法对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具有殴打情节的,从重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殴打,应当以故意致人轻伤为限。如果行为人的非法拘禁行为过失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行为人故意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故意杀害被害人的,其行为已经超出了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范畴,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上述罪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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