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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罪名详解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日期:2012-08-04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35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对造成的损失后果而言,对于违反规定则是明知故犯的。

根据刑法第189条的规定,犯本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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