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 >> 罪名详解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日期:2012-08-04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47次 [字体: ] 背景色: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传播、通讯方面的安全。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与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主要区别,除了主观方面不同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这种严重后果则不能构成犯罪,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本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124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