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信息泄露后被盗刷 法院判决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徐婷婷,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家住重庆市黔江区的老张正在刷朋友圈,屏幕上方突然划过一条银行卡支出1万元的支付信息。“谁用我的银行卡支付了1万元?”老张走出卧室,向坐在客厅里的妻子和女儿询问,她俩一脸诧异,表示丝毫不知情。“不应该啊,就你们俩绑定了我的银行卡……”老张话还没说完,手机又收到一条银行卡支出1万元的支付信息。
老张这下慌了,“银行卡明明就揣在自己口袋里,怎么会接连两次自行取款呢?”于是,老张急忙赶到银行咨询,银行工作人员查询表明,取款行为是在安徽某地的ATM机上完成的。“怎么可能,银行卡一直在我手中,怎么会突然跑到一千多公里以外的安徽?”老张难以置信。银行职员分析极有可能是有人窃取了老张的银行卡信息,制作伪卡,盗刷现金,建议老张先将银行卡先冻结并报警处理。
在公安局,当警察询问起老张还有没有向其他人泄露银行卡信息时,老张想起,前几天在茶楼喝茶结账刷卡时收银员看到了他的银行卡密码。当老张和警察紧急赶到那家茶楼时,老板说那个收银员已经在两天前仓促离职。警察认定那名离职的收银员有重大作案嫌疑。就在警方展开侦查的同时,老张前思后想,认为伪卡盗刷与银行安全保障失责有关,便要求银行赔偿自己被盗刷的2万元,银行觉得老张银行卡被盗刷是他自己没有保管好银行卡信息,与银行无关,便拒绝赔偿。随后,老张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银行赔付老张存款损失20000元。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银行支付老张存款14000元。
以案说法
由于货币是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种类物,适用“占有与所有”相统一的原则。资金存入银行卡后,其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归银行所有,卡内金额只是持卡人对银行所享有的债权数额,银行卡即为持卡人享有债权的凭证。当银行卡被第三人盗刷时,由于货币所有权已经转移,该盗刷行为侵害的是银行的财产权,而非持卡人的财产权。伪卡交易并非持卡人本人交易,因此不能免除发卡行对持卡人给付存款本息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虽然是因第三人的伪卡交易,导致银行不能还本付息,但不能因此免除银行的违约责任。而且本案所涉银行卡是在ATM机交易,需凭卡凭密,银行应当提供具有较高防伪功能的银行卡,采用安全有效的设备、系统和技术具备识别伪卡的能力。本案中,银行未证明其提供了具备较高防伪功能的银行卡,也未证明其采用的系统和技术具备有效识别伪卡的能力。故不足以认定银行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因此免除银行的责任。不过老张刷卡时未注意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存在不慎泄露密码的情形,自身也具有过错,因此可适当减轻银行的责任。最终法院确定银行承担70%的责任,老张自担30%的责任,即银行应当向老张支付14000元。
法官寄语
当前,银行卡支付在生活中广泛应用,银行卡被盗刷的现象时有发生,银行卡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为此,一方面,银行须不断完善自身技术提高伪卡识别能力,尽到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的义务;另一方面,持卡人也应妥善保管相关信息,规范用卡行为,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来源:市四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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