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隐瞒理财产品高风险致亏损 法院判决全额赔偿投资人损失
作者:熊海燕,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已近花甲之年的刘某辛苦一辈子,攒下了一百多万元。听说银行的理财产品风险比股票小,收益却比利息高,为了保值增值,刘某便决定到银行试一试。
这天,刘某走进一家银行,说明来意后,工作人员对刘某作了风险等级评估,结果显示为:进取型。该评估表明,刘某只能接受中高等级理财风险,不宜进行高风险理财投资。评估后工作人员便向刘某推荐了银行代理销售的三款基金,称它们最近业绩很好,买的人也挺多,风险也相对较小。出于对银行的信赖,刘某对银行职员的推荐深信不疑,当天便各买了50万元的三份基金。实际上,银行职员隐瞒了真实情况,三份基金已达高风险等级!此后一年里,刘某所持三份基金接连下跌,短短一年里,亏损已达43万元。此时她才知道,三份基金风险很高,超出了她的承受范围。屋漏偏逢连阴雨,谁承想,投资失利的刘某,又遭遇了电信诈骗,剩余的107万元全被诈骗分子回赎后转走了。刘某悲愤之余,想到损失的这150万元里,有43万元是理财产品亏损,是银行推介不当、告知不明造成的,银行必须承担责任!便去找银行维权,但是银行拒绝赔偿。协商未果后,刘某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赔偿理财亏损43万元。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银行向刘某赔偿资金损失43万元。
以案说法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应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适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该产品。客户主动要求了解或购买有关产品时,商业银行应向客户当面说明有关产品的投资风险和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客户主动要求了解和购买产品。”
本案中,银行向刘某提供了个人投资产品推介、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估等服务,二者之间构成个人理财服务法律关系,根据上述规定,银行具有向客户适当推介投资产品和风险提示的义务。银行向刘某主动推介超出刘某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且未将基金产品的运作方式及风险向刘某予以明确提示,造成了刘某投资损失,应认定银行具有侵权过错。因此,银行应对刘某的投资损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投资有风险,理财须谨慎。商业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方,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向投资者说明相关风险,不能单纯追求利益最大化,违反监管规定,不当推介理财产品。广大投资者也应适当了解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方式,掌握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三思而行,量力而为。
来源:市四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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