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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谈减刑的对象

日期:2021-02-2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17次 [字体: ] 背景色:        

【裁判规则】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特定刑种的罪犯,减刑的罪犯,要么具有悔改表现,要么具有立功表现。

减刑的对象即对什么样的服刑人员能够减刑的问题。《刑法》第78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冇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冋,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1其他重大贡献的”通过条文可见,并非所有服刑人员都能减刑,减刑适用的对象条件包括:

第一,刑种条件。只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存在木条所规定的减刑冋题。据此,宣告缓刑、单处附加刑的犯罪分子,不存在减刑问题。

本条所规定的减刑主要是针对判处自由刑的犯罪分子。其中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均系在羁押场所服刑的人员,减刑对其意义重大,直接减少服刑期限。而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情况较为特殊。因为宣告缓刑的,其缓刑考验期满,原来所判的拘役和有期徒刑不再执行,也就不存在减刑的问题。而且,对于遵守缓刑规定的犯罪分子不再执行原判刑罚,本身就是一种鼓励性的举措。如果其违反缓刑的相关规定,则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缓刑是法律的特别授权,而不属于再审,如此一来,法律对缓刑犯已经设定了奖惩措施,发挥减刑制度功能的必要性不足,所以对缓刑犯,一般不予减刑。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以下简称2012年《减刑、假释规定》)第13条①对缓刑犯做了特殊规定,即一般不予减刑。但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司法解释在此处用“参照”一词,潜在的意思是缓刑的减刑不属于《刑法》第78条所规定的减刑。

管制虽然属于非监禁刑,但是属于独立的主刑刑种,而目.对于违反管制执行期间规定的,无法撤销原判(在原判本身没有错误的情况下),就有必要通过减刑制度鼓励犯罪分子遵守相关规定,争取好的表现。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刑法》第50条设定了特殊的减刑制度,该条第1款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冋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由此可见,对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就能减为天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这是一种法定的减刑,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不属于同一概念:因为,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只要没有故意犯罪,就能减刑而不管其表现如何。这里,法律规定了减刑的消极条件,即没有故意犯罪。但是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减刑,法律规定了积极条件,即冇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5()条的规定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以后,就可以成为《刑法》第78条所规定的减刑对象,如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对其减刑。

单处附加刑的犯罪分子,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减刑对象。其中,单处罚金刑的,一般应当按照原判数额执行,不因犯罪分子的表现而减免。但是对于罚金的缴纳方式,《刑法》第53条做了规定,包括了减免的内容:“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丁•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法律对罚金的减免是根据犯罪分子不能缴纳的原因来确定的,而不是其表现好坏;对于其他附加刑如強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则没右减刑的规定。

第二,表现条件。由于减刑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是对服刑人员的一种鼓励措施,故其适用对象必然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并非所有服刑人员均能得到减刑的机会,根据刑法的规定,这种表现包括两种情况。

其一是认真遵守监管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冇悔改表现,这是减刑的常见情形。从立法层而,鼓励服刑人员遵守监管法规,用自己的实际表现来争取减刑的机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以下简称2016年《减刑、假释规定》)第3条第1款进一步明确了“确有悔改表现”的含义,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叫个条件:(1)认罪悔罪;(2)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这四个条件是层层递进的关系,要求同时具备°这里的认罪悔罪是指在服刑期间对原来判处罪行认罪悔罪,而非原来判决时认罪悔罪。对于法院审理时不认罪的罪犯,只要在服刑期间接受判决结果,认罪悔罪的,仍然可以减刑,该条第3款进一步规定,“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由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这一规定基本上承袭了2012年《减刑、假释规定》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起草人员撰写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文指出:“与1997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相比,一是将’认罪服法’修改为'认罪悔罪并明确要求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邪:悔罪,从而解决将罪犯申诉视为不’服法’的问题。”2所以,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于申诉的服刑人员减刑问题,要对其申诉的原因、内容进行分析,区别对待,不能一律不予减刑。

罪犯在判决生效以后对判决确定的财产刑及财产给付义务的执行、履行情况,往往是反映其悔罪表现的依据2012年《减刑、假释解释》第2条第3款规定:“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冇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这是把罪犯履行财产刑及财产给付义务作为认定“认罪悔罪表现”的根据之一。山于这是一项认定起来比较容易操作的标准,所以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较大。这一规定有助于鼓励罪犯及时主动执行财产刑,履行财产给付义务。从审判实务看,2012年《减刑、假释规定》的规定并不完整,罪犯需要履行的财产义务不仅限于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还包括一些财产犯罪中的退赔、追缴义务。在财产犯罪中,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对被害人的损失具有退赔义务。按照财产刑执行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些义务要先于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执行。如果罪犯或者亲属为门戚刑而要求缴纳财产刑,却拒绝执行退赔、追缴义务的,应不予准许。

其二是有立功表现,这是少数罪犯具有的条件。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具有有利于社会的行为,符合立功的条件的,认定为立功表现,可以予以减刑。2016年《减刑、假释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了立功表现的具体形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阳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雅嫌疑人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该条第2款又规定:“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这里的立功表现属于服刑期间的立功表现,与判决之前的立功表现在范围上基本一致。其中第4项、第5项、第6项相当于将《自首、立功司法解释》中“其他有利「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予以类型化、具体化反过来看,在认定判前立功时,对于符合《减刑、假释规定》所规定的第4项、第5项、第6项立功表现的,可以将其认定为《自首、立功规定》所规定的“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7,从时冋上看,判前的立功表现行为只能发生于犯罪分子到案以后宣判以前。而判后的立功表现即服刑期间的立功表现行为主要发生于服刑期间。如果行为人在宣判之前实施了符合立功表现的行为,但当时因为证据等原因而未予查实、未予认定,在判决之后才査证属实的,可以认定为立功表现,作为减刑的依据。对原判决没有启动再审程序的必要,直接根据立功表现对行为人减刑即可。

在减刑案件中,立功表现和悔改表现是并列关系,具备其中之一即可以减刑。对于有立功表现的,不以有悔罪表现为前提条件。可能存在争议的问题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对立功表现是否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有立功表现的罪犯,要减刑是否需要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这一条件?对此可从两个方面来解释。从文义上看,条文"中的“或者”前后规定了两个不同的减刑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是一个整体,“有立功表现”是另一个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非同时约束“确有悔改表现”及“有立功表现”。从法理上来看,立功表现的价值大于悔改表现,也更为少见,二者不是等同的,所以立功表现所附属的条件就应该少于悔改表现,相应地,悔改表现需要冇“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条件。但没冇“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这一条件的人如果有立功表现的,不能排除其减刑的可能性。张明格教授指出:“有立功表现的人通常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为前提,但也不排除没有这种前提的立功表现。正因如此,刑法规定’可以减刑’。”‘2()16年《减刑、假释规定》在对《刑法》第78条进行解释时,也没有对立功表现附加条件。

对于有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予以减刑。在刑法条文已经比较详细的基础上,2016年《减刑、假释规定》进一步规定了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对于重大立功的把握,与判前重大立功的把握基本一致。与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不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这就体现了対重大立功的刑罚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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