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户晚上回家,叫门卫开门引发争执,门卫一时冲动将住户摔下台阶,造成住户右脚踝骨折。9月21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晚上23时40分许,居住在南阳市新华西路卧龙区某小区的李某某在小区门卫室门前,因开门与负责门卫工作的杨某某发生争吵,并引起厮打,杨某某将李某某摔倒在地,李某某感觉右足踝疼痛,次日到南阳市骨科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李某某损伤为右外踝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由杨某某一次性支付给李某某治疗费1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意伤害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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