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侵害其他股东权益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滥用权利,在公司事务上作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而影响中小股东之利益。二是控股股东藐视中小股东意愿,以自己的意志取代公司的意志,拒绝为中小股东分派利润。对于上述两方面法律风险,股东股东可以充分利用“章程自治”原则,一、设置控股股东侵害公司利益,赋予任一股东直接代为提起、赔偿之诉的权益。二、设置控股股东拒不赔偿侵害之利益时,可直接不对控股股东分配利润。作为公司权益受损之赔偿款。三、赋予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如国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且该公司5年连续盈利,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公司应该按照合理的价格回收异议股东的股份。至于何为“合理的价格”,章程中应明确回购价格的评估确认方式、方法、程序、评估机构、人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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