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资格确认
在实践中,常有隐名股东、挂名股东等现象,加之有的股东法律意识不强,只管出钱,认为自己只要出了钱就是股东了,其他事情不一律不管,这就很容易出现股东资格上的瑕疵,股东的权利的行使将会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为了能够确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防范:
1、审查公司章程,看有无确认;
2、查询工商部门的登记;
3、保存好出资证明。
4、如是隐名股东,要与显名股东签订协议。
二、股东权利不当行使
股东权利不当行使是指股东为了达到自己个人的某种目的,恶意运用自己的股权优势,迫使股东会无法召开、召开无法达成有效决议或达成对自己有利而对其他股东不利的决议的行为。具体而言,主要表现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利用持股比例较高的优势,把持股东会决议的表决通过或拒不出席股东会会议,迫使决议内容因达不到表决权比例而“流产”。为了防范此种情况的发生,我们应充分利用章程“自治原则”,在公司章程中设定对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权利的限制机制。比如在章程中明确约定股东的真诚义务,不得控制公司、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在某些重大事项决策中股权代表表决权比例可作适当调整,股东拒不参加股东会的制度限制及相应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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