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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与清算

日期:2012-08-01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公司律师 阅读:112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180日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二)外资企业的终止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上述第2、3、4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外资企业的清算

外资企业如果是由于前述第1、2、3、6项所列的情形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应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委员会的职权包括:召集债权人会议;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分配剩余财产;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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