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在合资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出资比例和方式(一方以资金、另一方以专有技术出资),经验资机构验资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成立了新的合资公司。后因一方以另一方未转移技术资料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资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请问:合资公司依合资合同成立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仍受合资合同约束,还是受合资公司章程约束?
公司律师解析:在公司的设立阶段,约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是合资合同。当合资公司成立以后约束公司股东权利义务关系的是公司的章程。对于公司设立阶段一方以专有技术出资,显然其应当向对方履行将专有技术转由公司控制的义务。在公司设立以后其未能将专有技术提供给公司说明该股东仍然负有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此时,该股东有责任将技术资料转交公司。在起诉要求股东承担移交技术资料的诉讼前,是由股东担任原告还是由公司担任原告,应当考察由谁享受合同权利,同时也要考虑直接受损害的是公司还是股东。倾向于由公司对股东提起诉讼,而只有股东控制公司,公司无法行使诉权时,才由另一方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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