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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程序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作者:北京公司律师 阅读:41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外国公司含义的规定。

〖评析〗

凡依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不论其股东具有何国籍、资金来源如何,都 是外国公司。即使中国人以其所拥有的资金,依外国法律登记成立的公司,同样也是外国公 司。

外国公司具有特征:1、按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组建、注册;2、外国公司具有外国国 籍。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 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 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程序的规定。

〖评析〗

按照上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外设立,自然就不存在我国法律设立的问题,因此公 司法设立规定涉及只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设立的问题。。

公司法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规定也是概括规定(第 1 款),首先必须向中国主管 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公司章程(当然是外国公司的)所属国公司登记证书等文件。当其申请 被批准后,到中国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可在 中国境内开展营业活动。

第二款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以规范外国公司设置分支机 构的审批活动,切实加强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一定 期恨内做出予以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1)申请文件符合审批机关报送文件的要求;(2) 已经明确指定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3)分支机构最低经营资金不少于法律规定的数 额;(4)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符合我国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5)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符合我 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做出不予批准的决 定:(1)目的或业务违背中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的; (2)其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资源的;(3)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限制外国人居 住或营业范围限制外国人经营的;(4)申请批准应报明的事项中有虚伪情形韵;(5)按照平等 互惠原则,外国公司所属国家对我国公司不予认可的。

不同行业具体审批机关也不同。目前,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主要有外 国银行分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外国石油公司分公司等:这些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的具体 审批机关分别为: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行,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由 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外国石油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或中国 海洋石油总公司提出意见,报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关审批。

这些分支机构在申请办理审批时,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由外国公司董 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设立申请书;外国公司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国公司的章程;分支机构负 责人委派书;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拨付证明或验资报告;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被中国主管机关批准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以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向中国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登记程 序,原则上与东道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相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成立后,应当进行公 告。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后,如认为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给予注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否则,做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外国 公司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主要包括:名称、所属公司的国籍、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等。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成立之日。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自此取得在中国 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可在中国有关金融机构开户、刻制公章,在核准的经营范围 内从事经营活动。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依法自开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井国公司 分支机构要求变更名称、经营范围、代表人、经营期限、注册地址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 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参考] 国家工商局——中国外资登记网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所需文件材料

1、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2、 项目合同;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4、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5、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6、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7、 验资报告;

8、 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9、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10、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我国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采取的是比较严格的核准主义原则,即外国公司在我国 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核,依法获得批准后才能履行注册登记手 续。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具体审批办法由国务院进行规定。依我国有关规定,外国公司在我 国设立分支机构的主管机关一般为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关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对外经 济贸易管理机关,但涉及特定经营行业的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如金融业需经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建筑业须经国家建设部门批准等。主管机关受理外国公司申请后,应对其设立分支机 构的有关事项、文件从速逐一进行审核。对内容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予以批准;否则, 不予批准。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登记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规范性效力。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在核准的范围内,在我国境内 从事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2.公示性效力。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经登记后,才能就其登记的事项,主张与第三人对 抗,请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没有登记或登记不实的事项,不得主张与第三人相对 抗。

按国际惯例,一国公司要在他国设立分支机构一般要经过当地国家的认许,否则即侵犯 了该国的主权。我国公司法从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对外开放的目的出发,对外国公司在中国 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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