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公司委托当地一家报关行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货物,申报品名为包装机、封口机,申报税号均为84224000, 数量7套,申报总价1280000美元;经海关现场查验并经归类确认,货物应归入税号8422303090,需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认为其涉嫌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对涉案货物担保放行后,移交海关缉私局处理。
海关缉私局经调查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拟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三)之规定,以涉案货物案值人民币1044万元额度 的9%为准,处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90万元。
二、案件的法律问题分析
企业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单后,一方面感觉冤枉,因为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归类技术性很强,公司员工因为业务员不熟悉相关归类规定,无意之举就引来海关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又感到不解:怎么申报错了税号就承担了这么大的行政处罚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违法行为,如果构成违法行为属于什么违法行为?海关缉私局对该公司的处罚是否妥当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由上述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分析判断,该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的违法行为,以海关核定的涉案货物案值人民币1044万元计算,海关缉私局可给予该公司人民币52.5万元至313.2万元的罚款,该案中海关缉私局给出该公司人民币90万元的罚单并无违法,并且罚款数额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并无明显不当。
我们在接到该案后,经调查得知:某公司系某国外商独资企业,从事生物科技研发生产,主要产品为有机肥料、淀粉、变性淀粉、单一饲料等,进口设备为生产包装产品所用;相关工作人员业务不熟,该公司认为其工作原理对产品的包装方式为对商品进行 打包和热包装,遂将其归入税号8422400,而依据海关相关进出口货物归类制度的规定,根据其工作原理,其属于其他包装机应 归入税号8422303090,沈阳某公司以错误的税号委托本地某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以致申报不实违规行为的发生。 另外我们在和该公司领导谈话中得知,此次进口货物为该公司投资额度内进口设备,由外商投资人代为商谈,沈阳某公司签署和履行合同。
我们凭经验判断,如果该公司进口货物是在外商投资额度范围内的自用设备,贸易方式应申报为“外商投资”而非“一般贸易” ,就不需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其申报不实行为不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规定: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由以上规定可知,某公司申报不实,在向海关申报涉案的外商投资货物之前只需提出自动许可申请而无需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即可放行。 另外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按以下程序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下进口投资和自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进口货物是指外国投资者作为投资进口的或外商投资企业用投资总额内的资金或其他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 、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该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和其他物料。……” 要证明涉案货物属于外商投资 设备必须到公司所在地的外经贸和发展改革部门调取相关资料。
三、案件处理结果
经过专业的分析和判断,我们迅速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奔赴省政府外经贸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委员局,在以上部门调取到了该公司在当地申报立项时备案留存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的进口设备、物料清单》。在该份清单里我们发现进口设备“包装机 、封口机”已明确列名其中,并且根据公司提供的其他财务证据显示,本次进口货物在其投资额度范围内。之后我们,又到某公 司生产车间,对相关的机器设备进行拍照录像作证据使用。持有了以上有力证据后,我们和当地海关缉私局就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问题展开交涉工作。通过我们不懈的努力,海关缉私局 最终认可并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最后以某公司属于初犯并且违法情节轻微,免于行政处罚。某公司在海关补办了相关手续后货物顺利通关放行。
四、点评
办理海关法律事务案件,需要具备很专业的海关法律知识和经验,了解我国的进出口贸易管制制度、熟悉掌握相关的贸易法律法规是最起码的前提和基础。为了保护我国国内市场,调控本国产品的出口和国外产品的进口,我国制定和实施了代表本国利益 的贸易管制政策,对进出口贸易活动进行管理与协调。目前我国进出口贸易管制的法律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为 核心,主要涉及的法律有《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等法律法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管理为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管制关键的一 环,也正因为此,海关法和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对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行为,在立法上作出了严厉的处罚。但在具体的每一个 个案中,对申报不实行为影响许可证监管行为的定性和处罚幅度仍有很大的随意性,在该类案件中,能否根据法律和事实为当事人最大限度地争取合法权益,海关法律事务专业知识和经验的重要性就充分凸显。
另一方面,进出口公司在进出口货物之前,应多向海关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咨询,以避免走私和违法违规风险。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放开,对外贸易的日益活跃,自由贸易区从试点到全面开花,公司和个人和海关打交道的事情越来越多,相关的法律问题和纠纷越来越多,专业海关律师发挥的空间也必将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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