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对该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是否应将有关部门审批作为合同生效要件?
公司律师解析: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成立必须经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其股权转让同样也必须经过权力机构的审批。在政策逐步放宽的今天,对于没有经过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当认定该类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因为还不知道是否能够得到有关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既包括没有进行申报,也包括正在申报过程之中,但还没有得到审批意见。如果有关政府主管机关明确批示不允许转让股权的,则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就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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