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为控股股东,外方股权为38%。中方控股股东在未告知外方股东的情况下将公司出售给他方。请问:外方是以公司为被告,提出出售合同无效,还是以中方股东为被告,主张其对公司进行赔偿?(注:出售款项、通过虚设债务,偿还给了当地银行)
公司律师解析:中方股东未召开股东会,也未事先通知外方股东,将公司出售给他人,既损害了公司的合法利益,也损害了外方股东的合法利益。在其出售公司过程中,不但处置了公司资产,也同时直接处置了外方股东在公司中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公司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之相关规定精神,合同当事人侵害对方权益和案外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权益人有权行使撤销权,即请求人民法院判定公司转让行为无效,由双方回到股东会议上决定公司的存续问题。
通常意义上,中方股东不同意公司继续存续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议表决,以此确定公司是否存续以及中方股权是否可以通过转让方式退出公司,抑或通过由公司回购股权的方式退出公司。由于中方股东擅自转让公司,处置公司财产,给外方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具体诉讼上,外方股东可参照股东代表诉讼模式,起诉中方股东,并由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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