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企业,未登记为股东的股份相对方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如何主张?
公司律师解析:中外合作企业实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形式,未登记为股东的一方,其对中外合作企业股东的股权转让,显然不具有优先购买权。如要具有优先购买权,首先应当确认其股东资格。尽管如此,由于中外合作企业的特点,其股权变更需要经外经贸管理部门批准,亦不是可随意加以转让的,故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受股东资格的影响,亦受到政策调整、行政管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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