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 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条件的规定。
〖评析〗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相适应的资金”和“最低限额”并非该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承担民 事责任的限度,不以该该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数额及所支配的财产为限,而应由设 立该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全部承担。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名称及公司章程置备的规定。
〖评析〗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
〖评析〗
法律地位: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民事责任承担由外国公司,即总机构承担,在具体的 债务清偿时,应先以外国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清偿,不足部分再由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 支付。
外国公司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公司派驻我国境内的办事机构,虽然也是非法人组织, 但它仅仅代表其所属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一定业务范围的联络、咨询、服务等工作,不直 接从事经营活动。对此,我国国务院 1983 年颁布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中就明确规定,除政府间另有协议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
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依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 业。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与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主要区别在于:
1.外商独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中国国籍,属于中国企业; 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本身是外国公司的组成部分,具有外国国籍,属于外国企业,不少国家 或地区的公司法中将这种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直接称为外国公司。
2.外商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其中绝大部 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能够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法 律责任;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3.外商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也较复杂,一般以董事会来管理企业;而外国公司分支机 构不具有独立的公司法人的内部组织机构。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