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境内设立外资企业,其目的是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且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
1.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的。
2.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
我国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范围应当按照《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来执行。对于设立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信托投资、租赁等行业的外资企业,除中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对于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业、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业、邮电通信业以及中国政府规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其他行业,依我国法律规定,则禁止设立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外资企业为其他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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