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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清算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作者:北京公司律师 阅读:109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 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权利、义务的规定。

〖评析〗

权利:1、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义务:遵守中国法律, 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 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 外。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清算的规定。

〖评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根据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 具体而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须经过以下程序:

1.在法定期间内成立清算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被撤销后,应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 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 起法定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3.财产的清理与分配。清算组在清理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财产能够清偿其 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若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按上述顺序进行分配时,由其所属的外国公司的财产来承担 相应责任。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未清偿债务前,外国公司 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4.办理注销登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清算结束后,应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 关确认,并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依法注销其登记并注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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