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览案例:
王献光等拐卖儿童案
案例要旨:
1、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的行为。凡以出卖为目的,具有其中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儿童罪。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 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2、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拒绝扶养”的结果是使他人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以及在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时不予救助。
2、人民法院报案例:
马某、王某、王某甲拐卖妇女案
案例要旨:数行为人分别或合伙以介绍工作为由,诱骗女子卖给他人为妻,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3、《刑审参考》案例:
【第77号】:张世林拐卖妇女案
裁判要旨:明知是两性人而拐卖的,不构成拐卖妇女罪;而以拐卖妇女为目的拐卖两性人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但属于犯罪未遂。
【第229号】:李邦祥拐卖妇女案
裁判要旨: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出卖的,应以拐卖妇女罪一罪论处,而不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先行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应当为其再出卖自己收买的被拐卖妇女的行为所吸收。基于权利人自愿的损害行为而成立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被害人必须对行为人损害的权益具有处分权;二是被害人的自愿同意必须是其真实意图的反映;三是经被害人同意的损害行为必须合乎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第781号】武亚军、关倩倩拐卖儿童罪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不了解对方基本条件的情况下,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以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巨额钱财,将孩子送给他人,属于出卖亲生儿子的行为,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鉴于行为人由于家庭生活困难,将孩子出卖给他人,后孩子被公安机关成功解救,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且具有认罪、悔罪情节,对二人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791号】刘友祝拐卖妇女案
裁判要旨:以“介绍婚姻”为名出卖妇女并谋取非法利益的拐卖妇女犯罪,与普通的介绍婚姻并收取财物的行为实质上具有本质的差异,应当结合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予以区分。犯罪行为人以拐卖妇女为目的,实施拐卖妇女的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罪,被拐卖妇女的意志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即使被拐卖妇女配合、同意犯罪行为人的拐卖行为,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为精神发育迟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妇女“介绍对象”获取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拐卖妇女罪。
【第835号】:王献光、刘永贵拐卖儿童罪
裁判要旨: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第932号】:孙如珍、卢康涛拐卖儿童罪
裁判要旨:
因生活困难、重男轻女等原因,私自送养亲生子女并收取一定数额钱财的,一般不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出卖亲生子女不构成犯罪的,居间介绍并转手倒卖的行为人可单独构成拐卖儿童罪
办理拐卖儿童案件,应当注意对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同时在量刑时要考虑被告人的实际情况,注重实现案件的审判效果
【第1000号】:郑明寿拐卖儿童罪
裁判要旨:“偷盗婴儿”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以外的平和方法控制婴幼儿的行为,即“偷盗”的外延不包括秘密窃取,还包括欺骗、利诱等其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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