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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人力资源风险

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法律风险

日期:2012-05-20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 阅读:48次 [字体: ] 背景色:        

股东会议事方式分为“普通决议”及“特殊决议”。公司第44条对这两种方式做出了规定:“普通决议”由公司章程规定;“特殊决议”由公司法规定。(如: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特殊决议”没有太大的作为空间,但公司章程对“普通程序”可以规定议事的规则与表决程序,不同有多种表决方式:如直接投票、累计投票、分类投票、按比例投票。因此公司章程中,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股东会应对法律未

规定的事项,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事项行使何种通过方式:表决权通过方式、或以参加人数过半通过方式、以及表决代表的持股比例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股东出席会议所要求的比例、决议通过表决权的比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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