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内抢劫是否必然构成“入户抢劫”
作者:郭玉峰
【案情】
侯某(14岁)彭某(15岁)因盗卖邻居家电线,被邻居得知后向其家长进行了索赔。事后,二人怀疑系方某(13岁)告发,遂商议教训方某,并准备让方某把二人家长已支付给失主的赔偿款予以“赔付”。两人来到方某家中,用皮带及拳头殴打、威胁方某“赔付”1500元未果,便将抽屉弄开,将两枚铜钱、一个户口本拿走,并让方某拿钱来赎户口本;另在房间内盗取手机一部(经评估价值200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侯某、彭某以向方某索要所谓“赔偿”为由进入方家,采取暴力殴打、言语威胁方式,在方某被控制情况下,拿走手机,同时还撬抽屉寻求其他物品,二人均应以入户抢劫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侯某、彭某入户方家,起先目的不是劫取财物,而是为了“索赔”。在“索赔”未果后犯意转化,在施以暴力后劫走手机,并撬开抽屉拿走铜钱和户口本,该行为构成抢劫罪,但不属“入户抢劫”,属“在户抢劫”。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侯、彭二人去方家,真实意图是为了让方某“赔付”,不具有入户抢劫的犯意。试想如果在方家方某当场给付或答应给付二人钱物,二人离开,或许应承担构成抢劫以外的其他责任。事实上因方某无钱,二人才开始施以暴力威胁,故不应认定二人在进入方某家前就有抢劫的共同故意,进而不能认定二人有入户抢劫的共同犯罪故意。
第二,户内抢劫系临时起意实施。侯、彭二人入户方家,在“讨赔偿”未果后,犯意开始转化,一是对方某用皮带、拳头施以暴力或威胁;二是在方家“找钱、找物”。二人应构成抢劫共犯,但属户内抢劫不属入户抢劫。
第三,鉴于二被告人均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且犯罪情节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做到罚当其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不能将在户内发生的抢劫,必然认定为入户抢劫。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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