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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强奸罪辩护

抢劫罪怎么判刑审参考案例

日期:2021-01-1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225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 36 号】罗登祥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案——对在抢劫过程中杀人(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处刑?

裁判要旨: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包括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以及为抢财物不顾他人死活间接故意杀人、直接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都是抢劫暴力犯罪的一种结果,是抢劫罪的组成部分。凡在实施抢劫财物行为过程中,因使用暴力,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行为而致人死亡的,或者直接使用暴力将人杀死的,均应定抢劫罪一罪。

【第 86 号】王国清等抢劫、故意伤害、盗窃案——转化刑抢劫罪的刑法适用?

裁判要旨:共同盗窃行为被发觉后,没有使用暴力的共同犯罪人不应对其共同犯罪人使用暴力的行为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第 91 号】包胜芹故意伤害、抢劫案——教唆他人抢劫自己与妻子的共同财产是否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旨:行为人教唆他人故意伤害自己妻子的同时,又明确指使他人抢走妻子带回的财物,教唆抢劫财物的范围特定,并以抢得的财物许诺作为被教唆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报酬,已明显不同于夫妻关系正常稳定情况下的无明显暴力或仅有有限暴力但不想伤人的"亲亲相抢",也不同于家庭成员之间因财产争议而相互抢夺,其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都足以达到了应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程度。

【第 92 号】戚道云等抢劫案——为消灭债务而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为消灭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行为人抢走欠款凭证即构成抢劫罪既遂。

【第 97 号】刘汉福等抢劫案——丈夫伙同他人抢劫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共同共有财产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行为人以独占夫妻共同财产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其妻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抢走其妻携带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构成抢劫罪。

【第 117 号】周建平、卫杨林、吴江、刘有志抢劫、敲诈勒索案——如何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裁判要旨:抢劫罪与绑架罪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前者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后者属概括的故意,有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有的以扣押人质(基于政治等方面的原因)为目的,它只要求行为人对犯罪事实有概括的认识就可以构成故意犯罪。二是犯罪的方式不同。前者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将财物劫走,后者则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再以伤害或者杀死人质相威胁向被绑架人的亲属勒索财物或者向有关方面提出非法要求。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两者都可能使用威胁手段,但在威胁的方式、内容、取得的非法利益、时限、对象上有所不同。一是从内容上看,抢劫罪是以使用暴力相胁迫,当场劫财,遇有抵抗或为排除抵抗施加暴力。敲诈勒索罪则以暴力加害被害人及其亲属,或者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毁坏其财产等相威胁、要挟,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二是从方式上看,抢劫罪中暴力或暴力威胁是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的,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对被害人直接实施,也可以由第三者转达向被害人间接实施,既可以公开,也可以暗示。三是从取得的非法利益上看,抢劫只能取得财物,并且是动产,而敲诈勒索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甚至是取得财产性利益。四是从时限上看,抢劫罪中除首先实施暴力排除妨碍外,其暴力威胁表现为如被害人不交出财物,即立即当场付诸实施威胁的内容,且是当时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表现为如被害人不就范,将在此后实施威胁的内容,取得的财物既可以当时当场,也可以事后取得。五是从对象上看,抢劫威胁的对象只能是被害人或在场的亲友、同事,而敲诈勒索不仅限于在场的被害人或其亲属,还包括不在场的其他人。虽然敲诈勒索罪比抢劫罪威胁的内容要广,但主要对被害人实施心理威胁,相对而言人身危害程度稍轻,时限稍缓。

【第 121 号】金义祥抢劫案——抢劫致人重伤应如何量刑?

裁判要旨: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致被害人重伤是结果加重犯,应适用抢劫罪的重刑条款,即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之间量刑。

【第 134 号】明安华抢劫案——子女进入父母居室抢劫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裁判要旨:由于子女和父母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论其进入父母的房间是否得到父母的同意,都不属于非法侵入,故子女进入父母居室内抢劫一般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 147 号】何木生抢劫案——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之区分?

裁判要旨:对于在以暴力威胁实施的抢劫罪中,“当场”的认定,必须结合行为人的暴力威胁以及所形成的对被害人的身体和精神强制的方式和程度,具体认定。只要暴力威胁造成了强制,且该强制一直持续,即使时间延续较长,空间也发生了一定的转换,同样可以认定符合“当场”的要求。

【第 159 号】邹代明抢劫案——设置机关将他人禁闭起来以得逞劫财目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判定行为人所实施的劫财手段,是否属于抢劫罪所要求的“其他方法”,关键是看该手段是否已使被害人丧失了控制自己财物的能力、丧失了抗拒他人劫取自己财物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表面上是采取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手段,事前事后也未直接对被害人施加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但其之所以能够得逞,是因为行为人经过策划,将被害人引入其精心设置的“机关”中,并利用其将受害人禁闭起来,从而使被害人陷于在被劫取财物时处于不能抗拒、也不能及时采取当场夺回财物控制权的有效措施的状态,从而使自己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得以实现。这显然与抢夺犯罪被害人没有丧失夺回自己财物的行动自由和能力不同,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中“其他手段”的认定标准,应当以抢劫罪定罪论处。

【第 189 号】郭玉林等抢劫案——在共同抢劫中,部分行为人引起的致人重伤、死亡后果,其余未在现场的行为人应否对此后果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在共同抢劫犯罪中,即使部分行为人不希望使用暴力或者仅仅使用暴力威胁,但对于其他共同犯罪人可能使用暴力应当是有预见并予以认可的,对所致使的被害人死亡后果并未超出其主观认识范围,故同样应承担致人死亡后果的刑事责任。

【第 190 号】曾贤勇抢劫案——携带凶器在银行营业大厅抢夺储户现金行为的法律适用?

裁判要旨:如果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的,一律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携带上述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之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则需视其是否实施犯罪而定。如果行为人随声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的,但确有证据证明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应以抢劫罪定罪。

正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待办理业务的客户毕竟不是金融机构本身,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大厅抢劫客户的行为不宜视为对金融机构实施抢劫。但是如果被害人的现金已递交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则被告人的行为应以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论处。

携带凶器抢夺当场被抓获,应以抢劫未遂处理。

【第 203 号】亢红昌抢劫案——无故殴打他人后临时起意乘机夺财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裁判要旨:行为人无故殴打他人的行为和临时起意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在刑法意义上是两个独立的阶段,先行寻衅滋事无故殴打他人的行为,并非行为人夺取财物的手段;后行夺财,并非事先即有强行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见财临时起意乘机夺走他人财物,因而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认定为抢夺罪。

【第 204 号】姜金福抢劫案——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

致人轻伤的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抢劫罪,既包括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也包括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犯罪以及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的”抢劫罪。

【第 242 号】王元帅、邵文喜抢劫、故意杀人案——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裁判要旨: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应注意,发生的时间不同、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行为结果不同、刑事责任不同。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中止犯罪人还必须有效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行为,避免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若从主观上自动、彻底地打消了原有的犯罪意图,采取方法阻止共同犯罪人行为产生实际后果,并且客观上也未发生结果,属于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第 244 号】张某某抢劫、李某盗窃案——盗窃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因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其他共犯也随之转化?

裁判要旨: 盗窃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因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罪,若其他共犯既没有赶赴现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没有对使用暴力表示认同的意思表示的,对该共犯只能以盗窃罪论处。

【第 282 号】王团结、潘友利、黄福中抢劫、敲诈勒索案——劫持被害人前往其亲友处取钱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裁判要旨:对挟持被害人前往其亲友处取钱的行为,是定绑架罪还是定抢劫罪,关键要看被告人是否以被害人被挟持的意思向被害人亲友进行勒索。如果被害人的亲友不知被害人被挟持,而因为其他缘故向被害人支付钱财,或被害人自己借故借钱的,均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绑架罪,而应把相应的挟持手段看做被告人为抢劫被害人钱财所实施的一种暴力手段。

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抢劫后,又挟持被害人前往其亲友处取钱,在放走被害人后又对其相威胁,向被害人索取财物,其第一、第二阶段的抢劫行为和第三阶段的敲诈勒索行为,虽然都是以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为目的,但犯罪手段和方式不同,不存在牵连关系,不属牵连犯。其后阶段的敲诈勒索行为与前阶段的抢劫行为也不存在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或者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的关系,也不属吸收犯。对其三阶段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第 288 号】陆剑钢等抢劫案——入户抢劫中“户”的理解与认定?

裁判要旨:构成入户抢劫,应同时符合下列三个特征:一是“户”的范围。“户”即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入户”必须具有进入他人住所的非法侵入性,即进入他人住所须以事实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第 300 号】贺喜民抢劫案——转化型抢劫罪之“当场”使用暴力,应当如何理解和把握?

裁判要旨:作为转化型抢劫罪客观要件之一的“当场”,应是时间与空间的结合体;在判断行为人的有关行为是否具有“当场”性时,应综合考虑暴力、威胁行为与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在时间、场所上的连接性、事实上的关联性等多种因素。具体地说,在犯盗窃等罪的现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固然应当认定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当场”要件;但即便是已离开犯盗窃等罪的现场,只要其后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是在相隔短暂的时空范围内实施的,只要一般的社会观念认为行为人先前的盗窃等行为在该时空范围内仍处于继续状态,则也应认定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当场”要件。

【第 309 号】杨廷祥等抢劫案-在个体家庭旅馆针对旅馆主人实施的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裁判要旨:

【第 321 号】穆文军抢劫案——盗窃未遂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能否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旨:即便个体家庭旅馆在空间物理结构上与原来作为家庭住所时并无两样,国其先前作为住所所具有的封闭性特征随着性质功能的改变已经不复存在,不能再视之为"户"。在个体家庭旅馆针对旅馆主人实施的抢劫行为,因抢劫行为非发生在他人"户"内,故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 322 号】朱永友抢劫案——在盗窃过程中使用暴力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

条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对于抢劫后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致人伤亡的,没有必要进行刑法上的再次评价,仍应按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而不应与伤害行为数罪并罚。行为人前后实施的两次暴力行为,完全可以看作同一抢劫过程的两个不同阶段,都是服从和服务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一犯罪目的的。

【第 323 号】王跃军、张晓勇抢劫、盗窃案——“飞车行抢”刑事案件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飞车抢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其行为虽然是将强力作用于被抢取的财物,但是该强力也可能会造成他人伤亡的结果。行为人明知这种危害结果且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从而在飞车抢夺的过程中导致被害人死亡,既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又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认定为抢劫罪而不是抢夺罪或故意杀人罪。

【第 338 号】姜继红、成盛等抢劫、盗窃案——连续抢劫多人的是否属于“多次抢劫”

裁判要旨:“多次抢劫”是指抢劫3次以上。其中的每次抢劫行为都应构成独立的抢劫犯罪。对于连续抢劫多次的抢劫行为是认定为一次抢劫还是“多次抢劫”,应从犯意故意的单复数、犯罪时间的连续性和地点的相近性三个因素综合判断。

第 349 号】林华明等敲诈勒索案——正确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旨: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要考察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抢劫是被害人迫于暴力或者将要实施的暴力而造成精神上的恐惧,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则是被害人迫于将要实施的暴力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造成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于当场或者事后交出财物或者出让其他财产权利。

【第 391 号】李政、侍鹏抢劫案——针对特定的被害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是否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裁判要旨:评判行为人的抢劫行为是否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不是以实际上行为人是否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抢劫行为为标准,而是应以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否受到威胁或者抢劫行为是否足以使得不特定多数人认为受到威胁为标准。针对特定的被害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第 401 号】魏建军抢劫、放火案——抢劫过程中致人重伤昏迷,又放火毁灭罪证致人窒息死亡的,是抢劫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

裁判要旨: 劫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昏迷,误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又实施放火行为造成被害人窒息死亡的,因为放火时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 436 号】:粟君才等抢劫、非法持有枪支案——为抢劫而携带枪支,抢劫中未使用枪支的,不是持枪抢劫

裁判要旨:持枪抢劫除了直接使用枪支作为抢劫的暴力或胁迫手段外,还包括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以此作为威胁被害人手段的情形。如果行为人虽携带了枪支,但并未使用,也没有向被害人显露,而是暗藏在身上,准备在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则不能认为是持枪抢劫。

【第 441 号】谷贵成抢劫案——如何把握转化抢劫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

裁判要旨:认定转化抢劫既未遂的标准应当与一般抢劫既遂未遂的标准相同,即以是否抢得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后果为准。

【第 466 号】韩维等抢劫案——非法进入他人共同租住的房屋抢劫是否属于“入户抢劫

裁判要旨:刑法意义上的“户”与公民的私人生活密不可分,是指与外界相对隔离,供公民日常生活的特定空间。一般而言,在生活中,这种“户”作为生活空间应具备两个本质特性:一是私密性,就是人们在户内享有私生活的自由和安宁,免受他人干扰和窥视,并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二是排他性,就是人们对户的空间区域享有占有、使用、支配和自由进出的权利,非经同意或法定事由,他人不得随意出入。

不具有家庭成员身份的人共同租用的住所,如果每一个承租人相对于其他人都没有相对独立的空间,该房屋应属于群体共同休息和活动的场所,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住所,隐私性和排他性则是以整体体现的,即使各成员米有相对独立的空间,也不影响成立“户”。

【第 467 号】张正权等抢劫案——如何正确认定犯罪预备

裁判要旨:为实施特定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同一个行为,不能被两个犯罪构成重复评价。

【第 477 号】王国全抢劫案——如何认定抢劫致人死亡

裁判要旨:抢劫行为必须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不中断的条件下,即肯定抢劫对象的死亡与抢劫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情况下,才能认定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致人死亡只要求抢劫行为与死亡结果具有紧密联系即可,即使介入第三方的行为,只要不足以改变抢劫行为系造成被害人死亡最主要因素的认定,就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抢劫致人死亡的主观心态不但包括故意而且包括过失。

【第 481 号】弓喜抢劫案——在意图抢劫他人数额巨大财物的过程中致人轻伤,但未抢得财物的,是否认定为“抢劫数额巨大”

裁判要旨:在意图抢劫他人数额巨大财物的过程中致人轻伤,没有实际抢得数额巨大财物的,不认定“抢劫数额巨大”,既符合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也可以保证罪刑均衡。

【第 491 号】侯吉辉、匡家荣、何德权抢劫案——在明知他人抢劫的情况下,于暴力行为结束后参与共同搜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要旨:事先无通谋,但行为人明知他人抢劫的情况下,于其暴力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后参与共同搜取被害人财物的,应以抢劫罪共犯论处,并应适用《刑法》第263条一般抢劫罪的规定量刑。

【第 506 号】赵东波、赵军故意杀人、抢劫案——预谋并实施抢劫及杀人灭口行为的应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 对行为人预谋抢劫并杀人灭口,且之后按预谋内容实施抢劫完毕后,又杀人灭口的,应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

【第 566 号】卜玉华、郭臣故意杀人、抢劫案——共同抢劫中故意杀人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预谋时即产生作案后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其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并在抢劫后故意杀人的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第 580 号】虞正策强奸、抢劫案——在入户强奸过程中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裁判要旨:当行为人以抢劫为目的入户,或者以盗窃、诈骗、抢夺等犯罪为目的入户并转化为抢劫罪的,才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因此,以强奸目的入户,在强奸过程中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 58l 号】龚文彬等抢劫、贩卖毒品案——诈骗未得逞后以暴力手段取得财物的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行骗过程中,尚未骗得钱财便被揭穿后,又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占有他人财物的,是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夺公私财产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直接认定为抢劫罪,而不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转化型抢劫罪。

【第 611 号】李官容抢劫、故意杀人案——对既具有自动性又具有被迫性的放弃重复侵害行为,能否认定犯罪中止

裁判要旨: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完全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才能当然认定为犯罪中止,但对既具有自动性又具有被迫性的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应当客观分析判断究竟是自动性为主,还是被迫性为主,如果有足够依据判定行为人停止犯罪是以被迫性为主,则可以认定犯罪停止形态为未遂。

【第 637 号】张红亮等抢劫、盗窃案——劫持被害人后,要求被害人以勒赎之外的名义向其家属索要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定

裁判要旨:劫持被害人后,要求被害人以勒赎之外的名义联系家属汇款到指定账户取得钱款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从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来讲,并不要求必须是本人财物,第三人包括被害人家属的钱财,也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威胁被害人让其与亲属联系索要财物,并没有直接向被害人亲属发出威胁索要赎金,其行为符合抢劫罪当场施暴、当场取财的构成要件。

【第 660 号】刘兴明等抢劫、盗窃案——盗窃后持枪抗拒抓捕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持枪抢劫”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枪支抗拒抓捕,并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构成抢劫罪。由于被告人在实施转化型抢劫的暴力行为过程中伴随有持枪的情形,故属于持枪抢劫。

【第 685 号】张校抢劫案——医院抢救中的失误能否中断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裁判要旨:抢劫罪被害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构成抢劫致人死亡,应以抢劫罪加重处罚。在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前提下,抢救行为不能阻却抢劫行为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

【第 704 号】刘长华抢劫案——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属于“形迹可疑”还是“犯罪嫌疑”

裁判要旨:行为人如实供述罪行之前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客观的,据此足以合理怀疑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的证据或线索,从而在行为人与具体案件建立起直接、明确、紧密的联系,是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的本质区别,是正确认定“形迹可疑”型自首的关键。本案中行为人在实施抢劫后,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因形迹可疑被民警调查时,如实供述抢劫罪行,符合“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规定,可认定为自首

【第 740 号】陈万学抢劫、刘永等人盗窃案——共同盗窃犯菲中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裁判要旨:在共同实施盗窃行为之后,部分行为人发现个别行为人实施了暴力抗拒抓捕的过限行为后,未予制止即逃离现场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抢劫罪的转化。在共同犯罪中,其他实行犯对个别实行犯的过限行为并不负作为义务,因而也就不能要求其对他人的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部分行为人发现个别行为人实施了暴力抗拒抓捕的过限行后,即逃离现场,表明其主观上对他人的过限行为并未产生一种追加认同,客观上对实行过限行为人亦未产生精神支持或鼓励,故对逃离现场的行为人只能以先前的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 749 号】蔡苏卫等抢劫案——以借钱为名劫取财物使用后归还并付利息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以借钱为名,通过暴力手段劫取财物使用后归还并偿付利息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事后将钱款返还被害人并偿付利息,然后将被害人释放,但这些行为属于抢劫既遂后的后续行为,不影响对行为人行为的定性。

【第 750 号】韩江维等抢劫、强奸案——指认被害人住址并多次参与蹲守,但此后未参与实施抢劫的,是否属于犯罪中止

裁判要旨:对于共同实行犯,各共犯人之间按照分工,相互利用,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犯罪,其责任原理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故只有当共同犯罪人均中止犯罪,没有发生犯罪结果时,构成整个共同犯罪的中止。共同犯罪中的部分人主动退出,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阻止其他共犯继续犯罪的,对主动退出者仍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第 777 号】王伟华抢劫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

裁判要旨: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不具备转化型抢劫罪的基础。只有已满十六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才有可能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第 793 号】张超抢劫案 ——行为在赌博完毕离开后返回赌博现场抢走赌资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营赌资为抢劫对象的行为,应当发生在赌博现场。如果时间上、空间上具有一定的接续性、邻接性,如行为人仅离开半小时就返回赌博场所,或者仅离开赌博房间不远,实施抢回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在赌博现场实施的行为。在赌博完毕离开后返回赌博现场抢走赌资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二是数额条件,不能强求行为人在慌乱之中抢回的数额刚好与自己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的数额相等,在所抢数额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数额时,不以抢劫罪论处。

【第 814 号】刘某抢劫、强奸案——为抢劫、强奸同一被害人,穿插实施多种多次暴力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跳楼逃离过程中造成重伤以上后果的,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要旨: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抢劫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即应当构成抢劫罪既遂,因此,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抢劫,致其在跳楼逃离过程中重伤,应当构成抢劫罪既遂。

【第 815 号】尹志刚、李龙云抢劫案——提供配好的钥匙给同伙,让同伙入室抢劫共同居住人的,行为人与同伙是否均构成入户抢劫

裁判要旨:行为人与他人合谋抢劫自己的室友,并提供钥匙帮助同案犯进入屋内实施抢劫,对受害人而言,其家庭生活的安全性、私密性受到了侵害,发生了入户抢劫的加重后果,行为人与同案犯只是在具体分工上有所不同,行为人也应当对入户抢劫的加重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全案都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 818 号】徐伟抢劫案——在高速公路上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被害人下车呼救时

被其他车辆撞击致死,能否适用“抢劫致人死亡”

裁判要旨:出租车司机在高速公路上遭到抢劫后下车逃生,被其他车辆撞死,被害人的死亡虽然不是抢劫造成的,但被告人的抢劫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人应当能够预见到被害人在遭受抢劫时可能会下车逃生,并且由于高速公路上车速较快,被害人下车逃生极有可能发生事故。因此,出租车司机在高速公路上遭到抢劫,下车逃生过程中被其他车辆撞死,被告人应当承担抢劫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第 844 号】黄卫松抢劫案——进入卖淫女出租房嫖宿后,实施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裁判要旨:户”既要具备与外界相对隔离,具有一定的封闭性的场所特征,也要具备供家庭生活起居使用的功能特征。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时其出租房对卖淫对象而言不属于“户”。卖淫女出租房兼具卖淫活动场所和家居生活住所的性质。卖淫女在从事卖淫活动时,其出租房所承载的功能性质表现为卖淫活动场所;卖淫女在不从事卖淫活动时,其出租房所承载的功能性质表现为家居生活住所。该出租房表现为卖淫活动场所和家居生活住所的双重功能特征,在一定条件下两个特征可以相互转化。

对合法入户后因为某种原因而实施抢劫的,对其入户非法性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需要进一步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入户前或者入户时就有抢劫犯罪动机的,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此种情况下即使是合法入户也应当认定具有入户的非法性。另一种是合法入户时没有抢劫犯罪动机,临时起意抢劫,即以合法行为开始,以犯罪行为告终的,这种情况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一般认定为一般抢劫。

【第 846 号】刘长庚抢劫案——行为人从户外追赶被害人进入户内后实施抢劫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户外意图劫持被害人财物,被害人逃跑后行为人追赶其进入户内实施了抢劫,其“入户”目的是为了抢劫,且在户内实施了暴力取财行为,构成入户抢劫。

【第 868 号】李培峰抢劫、抢夺案——“加霸王油”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行为人为逃避支付加油款项,在给汽车加油后迅速驶离加油站,属于趁人不备,公然抢夺公私财物,构成抢夺罪;遇到加油站工作人员阻拦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其抢夺行为转化为抢劫罪。

[第1063号]习海珠抢劫案——在拖欠被害人钱款情况下,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书写收条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属于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裁判要旨:在拖欠被害人钱款情况下,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写下收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因被告人以暴力、 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写下收条,改变了原有的财产权利关系,导致被害人丧失债权,应当认定为抢劫犯罪既遂。

[第 1180 号]韦猛抢劫案——进入无人居住的待租房屋实施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

裁判要旨:

[第 1181 号]秦红抢劫案——被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的能否认定“入户抢劫”

裁判要旨:在户中抢劫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关键要看行为人是违法入户还是合法入户以及入户的动机,如果是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而入户,即不仅限于以实施抢劫为目的而入户,在户内实施抢劫,或者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都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 1182 号]张红军抢劫、盗窃案——入户盗窃数额较少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能否认定“入户抢劫”

裁判要旨:转化型抢劫并不要求前罪既遂,只要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就构成抢劫罪。

[第 1183 号]郭建良抢劫案——“抢劫致人死亡”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抢劫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实施抢劫时,因其抢劫行为致被害人死亡。“抢劫致人死亡”的主观内容既包括故意杀害被害人,又包括过失致被害人死亡;在抢劫对象的死亡与抢劫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抢劫致人死亡”情节成立。

[第 1184 号]王志国、肖建美抢劫案——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认定

裁判要旨: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认定条件不应过于宽泛,而应以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为标准。

[第 1185 号]姚小林等抢劫案——抢劫信用卡的犯罪数额认定

裁判要旨: 抢劫犯罪中劫取信用卡的,应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

[第 1186 号]尹林军、任文军盗窃案——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程度不明显的摆脱行为,能否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裁判要旨: 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程度不明显的摆脱行为,不符合转化型抢劫中的暴力行为特征,不应认定抢劫罪。

[第 1187 号]翟光强等抢劫案——在他人实施盗窃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的犯罪过程中加入其中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先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后行为人加入犯罪的行为与先前的转化抢劫犯罪行为是一个连续的整体。

[第 1201 号]李智豪抢劫案——抢夺车辆后被对方 GPS 追踪、拦截而持枪威胁的,能否转化为抢劫罪

裁判要旨:转化型抢劫罪中的 “当场”定性:1.时空的接续性。 2.先后行为之间的关联性。 3.追捕事态的继续性。

[第 1214 号]翟高生、杨永涛等盗窃、抢劫案——共同预谋并实施盗窃后离开,对同伙的二次盗窃行为是否担责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对二次盗窃起到谋划和支配作用,在共同预谋并实施盗窃后离开,对同伙的二次盗窃行为,应负刑事责任。

[第 1224 号]郭光伟、李涛抢劫案 ——共同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中,如何认定罪责最严重的主犯

裁判要旨:两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二者均为积极实施者,地位、作用相当,均为主犯,但仍应进一步区分二行为人的罪责大小,区别量刑,对罪责相对更大的行为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 1246 号]王艳峰抢劫案——犯信用卡诈骗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可否转化为抢劫

裁判要旨:拾到被害人信用卡并使用,而后在被害人要求交还钱款时纠集他人共同殴打被害人,属于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而信用卡诈骗属于诈骗的特殊情形,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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