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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怕警察来抓捕而停止行凶属抢劫未遂

日期:2019-12-3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82次 [字体: ] 背景色:        

害怕警察来抓捕而停止行凶属抢劫未遂

作者:邱清龙

【案情】

2014年1月3日晚上九点多,被告人黄某想“搞点钱”,于是携带一把自制大砍刀,骑摩托车从家中出发,一直往县城方向寻找抢劫对象。后来他发现“果果小卖部”亮着灯,被告人黄某上前敲开小卖部的门,见被害人张某一人在店中,被告人黄某遂把张某推翻在地,用大砍刀架在张某的脖子上,威胁说如果不拿钱出来就让张某“见红”,被害人张某想进行反抗,但反抗无效。恰好,张某妻子听到奇怪响声,从里屋门口看到此情此景,她赶忙用手机告诉了临近的亲友,同时报了警。被告人黄某听到里屋还有人在报警,赶忙踹了张某一脚,拿起砍刀落荒而逃。之后,被告人黄某被派出所民警抓获。

【分歧】

本案中,关于黄某抢劫的犯罪形态,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进入张某“果果小卖部”家中,用大砍刀架在张某的脖子上,且把张某推翻在地,踹了张某一脚,危害张人身安全,属于抢劫既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听到里屋还有人在报警,拿起砍刀落荒而逃,自动有效地放弃自身能够继续抢劫的行为,属于抢劫中止。

第三种意见认为,黄某听到里屋还有人在报警,因为害怕被警察抓获受到惩罚,从而逃走,属于因出现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行凶,是抢劫未遂。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所述:

一、犯罪未遂、中止、既遂三种形态比较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那么,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三个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2、必须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3、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是犯罪未遂,不属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或未得逞的是犯罪中止。

二、关于本案中黄某抢劫的犯罪形态分析

首先,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案中,黄某在实施抢劫行为过程中,由于被抢劫对象反抗,且商店里屋家属及时发现,马上报了警,但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这种情况对行为人足以产生强制性影响,黄某在此时实际上已经不能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既没有导致张某受伤,也没用抢到金钱财物,这不属于犯罪中止的“能而不欲”,二是属于犯罪未遂的“欲而不能”。因此,黄某放弃犯罪意图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害怕警察赶来抓捕),其行为应当属于犯罪未遂之形态。

其次,黄某在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被害人的反抗以及其家属在里屋发现,电话告知邻近的亲戚,并马上报了警。这将会引来邻近的亲戚前来救援,民警也会赶来,尽管救援人员暂时没有过来,但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这种情形对一般人足以产生强制性影响,从而使其认识到实际上已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因此,即使黄某自己是因担心被当场抓获才主动放弃犯罪意图的,但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同时考虑主观说与客观说的基础上,黄某的行为应属抢劫未遂。

再次,我国《刑法》第263条第1款规定,入户抢劫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而情节加重犯存在犯罪未遂形态。抢劫罪这一基本犯罪侵犯的双重客体,即财产权和人身权。从入户抢劫这一加重情节与基本犯罪抢劫罪之间的关系看,入户暴力行为与取财行为中,取财行为对本犯罪的性质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只要财产没有取得,尽管有入户这一加重情节,构成情节加重犯亦应属于未遂。在本案中,被告人黄某由于被害人家属报警而抢劫未遂,即其基本犯是未遂,故入户抢劫这一情节加重犯也是未遂。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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